葛文秀律師申请撤裁案庭审意见之二

 

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律师代理失误案件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裁案庭审意见之二)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与罗兰之间申请撤销其他民商事仲裁裁决案,案

 

号为(2024)粤01民特629号案,本律师作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代理

 

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裁决书中关于“广东律成

 

定邦律师事务所向罗兰赔偿因代理失误造成的损失351.621万元”的裁决超过

仲裁协议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权力范围,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应予撤销:

 

1、仲裁反请求提出的代理失误行为不是违约行为,是过失行为,不在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之内

 

罗兰提起仲裁反请求的依据是其与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于2022

 

83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

 

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应当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纠纷,违约行为是故意行为,不包括过

 

失行为。过失行为如果在代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才成为可以仲裁的纠纷。而本

 

案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不在约定的可以仲裁的纠纷之内。

 

2、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纠纷,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从而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仲裁纠纷;

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纠纷,产生于反请求申请人罗兰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书送达之后,而申请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罗兰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在罗兰的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书作出后履行完毕,所以,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纠纷,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从而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仲裁纠纷;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提起仲裁程序追索律师费的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行为,是基于委托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的不按时交纳律师费的违约行为这一事实而启动的法律救济程序,广州仲裁委员会或许将委托合同履行与委托合同被违约而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性质混同,将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至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审理并支持了罗兰的反请求,是完全错误的。

 

3、本案所涉仲裁请求和反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联系

 

仲裁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应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且两者之间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本案所涉仲裁请求针对的是罗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已发生的不按时交纳律师费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着,那么,反请求只能针对这一仲裁请求而提出,指称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有违约行为,如,不指派律师代理、代理律师不履行代理职责,代理律师不出庭等;而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行为,明显不属于违约行为,是委托代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代理失误行为,与本案所涉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联系。

4、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审查律师是否属于代理失误,无权对律师的专业行

为进行裁决,而本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一个独任仲裁员就对律师的专业行为进

行了裁决,明显属于超范围仲裁,应当裁定撤销。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陈进学律师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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