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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浦志强律师之刑事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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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 原审被告人 ) : 浦志强 男 汉族 1965 年 1 月 17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30106196501170957 ,户籍所在地 : 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泽园 3 号楼 1406 号,联系电话 :13901008963 。 申诉代理人 : 莫少平、尚宝军 , 均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5801302883( 尚宝军 ) 。 申诉请求 : 1 、依法再审 ; 2 、撤销 (2015) 二中刑初字第 768 号《刑事判决书》 , 宣告申诉人无罪 ; 3 、返还已被没收的苹果 5s 手机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各一部。 申訴人原系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 為自身經歷、興趣、執念驅使 , 致力於用法律捍衛言論自由 , 在憲法法律框架內踐行自由言說。 2014 年 5 月 3 日 , 申訴人出席徐友漁、郝建、崔衛平等學者召集的家庭聚會——“ 2014 ・ 北 京六四紀念研討會” , 旋於 5 月 4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傳喚 ,5 月 6 日被該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6 月 13 日被北京市人 ⺠ 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尋釁滋事 罪和非法獲取公 ⺠ 個人信息罪批准逮捕 ,11 月 13 日被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 ⺠ 族仇恨罪和非法獲取公 ⺠ 個 人信息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5 年 5 月 15 日 , 被檢察機關以煽動 ⺠ 族仇恨罪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北京 市第二中級人 ⺠ 法院於 5 月 18 日立案受理 , 於 12 月 22 日作出 (2015) 二中刑字第 768 號《刑事判決書》 , 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 以申訴人犯煽動 ⺠ 族 仇恨罪處有期徒刑二年 , 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 “決定執行有期 徒刑三年 , 緩刑三年 ( 緩刑考驗期限 , 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隨案移送的蘋果牌 iphone5s 手機一部、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台予以沒收。”判決認為 : “被告人浦志強在暴恐事件發生或相關 ⺠ 族政策出臺後 , 在信息網絡上多次發佈挑撥 ⺠ 族關係、煽動 ⺠ 族仇恨內容的微博 , 並激起部分網 ⺠ 的 ⺠ 族仇恨、 ⺠ 族對 立情緒 , 情節嚴重 , 其行為已構成煽動 ⺠ 族仇恨罪。被告人浦志強利用信息網 絡辱駡多人 , 情節惡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