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浦志强律师之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志强 男 汉族 19651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6501170957,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泽园3号楼1406号,联系电话:13901008963

申诉代理人:莫少平、尚宝军,均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01302883(尚宝军)



申诉请求:

1、依法再审;

2、撤销(2015)二中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申诉人无罪;

3、返还已被没收的苹果5s手机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各一部。

申訴人原系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為自身經歷、興趣、執念驅使,致力於用法律捍衛言論自由,在憲法法律框架內踐行自由言說。201453,申訴人出席徐友漁、郝建、崔衛平等學者召集的家庭聚會——“2014京六四紀念研討會”,旋於5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傳喚,56日被該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613日被北京市人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和非法獲取公個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13日被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族仇恨罪和非法獲取公人信息罪移送審查起訴;2015515,被檢察機關以煽動族仇恨罪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於518日立案受理,1222日作出(2015)二中刑字第76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以申訴人犯煽動仇恨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 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隨案移送的蘋果牌iphone5s手機一部、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台予以沒收。”判決認為:“被告人浦志強在暴恐事件發生或相關族政策出臺後,在信息網絡上多次發佈挑撥族關係、煽動族仇恨內容的微博,並激起部分網族仇恨、族對立情緒,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族仇恨罪。被告人浦志強利用信息網絡辱駡多人,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所犯煽動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201612日至201911,由新村司法所執行了社區矯正,判決現已執行完畢。

申訴人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申訴人構成煽動族仇恨罪和尋釁滋事罪,判決沒有事實證據,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作為關注公共事務的律師,申訴人知曉憲法和法律的原則,珍惜和尊重言論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主張各族平等相待,倡導通過釋放善意化解分歧。開放對公共政策的自由辯論,責成公共官員和意代表對哪怕是尖銳刺耳的批評也必須忍耐和寬容,這是文明國家最起碼的素養。當某些人尸位素餐助紂為虐,當各級機關錯誤出臺違憲的“族政策”,當恐怖襲擊事件及諸如動相撞之類災難事故發生時,及時作出分析判斷並發表意,是讀書人以天下為己任的表現。雖確曾對某些公共人物如申紀蘭田振輝等言辭激烈,但申訴人既沒有煽動族仇恨、製造族對立情緒的動機,也從未肆意辱駡他人,尋釁滋事。

為捍衛自身的言論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利,特依據《中華人共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253條之規定,提出申訴。

事實與理由:

公訴機關呈交7條微博作為證據,4條證明申訴人犯煽動族仇恨罪,3條證明申訴人犯尋釁滋事罪,但申訴人對第7條微博中黑體部分沒有印象。7條 微博全文如下:

1、藏區要寺廟“九有”,要掛毛鄧江胡領袖像,伊寧禁穆斯林留鬍子和戴面紗,連串組合拳打出,號稱淡化宗教意識,是漢人頭瘋了?還是漢人的頭兒瘋了?!

2、伊寧已禁止穆斯林戴面紗,號稱淡化宗教意識,漢人全瘋了嗎?

3、昆明事件太血腥,兇手罪孽深重。說疆獨製造恐怖,這回我信,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死傷極慘重,後果太不堪,你就給了我一句話,說疆獨兇殘你沒責任,我不滿意。天天說黨的政策亞克西,維吾爾人心向黨,就這麼血肉橫飛?法學會會長王樂泉,你鎮撫西域十幾年,那兒你最熟悉,告訴我:為什麼?沖誰來的?

4、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說新疆是中國的,就別把它當殖民地,別當征服者和掠奪者,先發制人後發制人都為制人,都是把對方當敵人都是荒謬的國策。冰凍三尺積重難返,免不了會再出事,只要民不畏死,以死懼之就沒用,襲擊者渴望成為真主的烈士,先發後發能嚇唬誰呀?新疆政策,該調整了。

5、我老姐新聞發佈會無聊,但記者人身有保障,她還證明:鐵道部發言人王勇平真優秀,反正我信;鐵道部畢竟讓你問,中石油去年七一六好懸把大連炸飛,今年周年搞紀念又放把大火,就不跟你說;還好老姐是母豬,換只瘋狗就該問你:“你哪單位的?你老總跟我熟啊,錄音筆借我玩玩兒?

6、除了運氣和血統,申紀蘭當代表,毛新宇當委員,靠裝傻和真傻。這說明人大政協啥也不是,人想如魚得水,要麼裝傻,要麼真傻。我不奢望毛委員聰明,只好祈求申老太:活著輕於鴻毛,死去重於泰山,您一死了之該多好啊!您都84,60年代表,終於到坎兒上了,趁機馬革裹屍,訛人大追封個烈女,如何?

7、“沒有共產黨,為什麼不行?”我他媽的哪兒知道為什麼不行?!除了瞞騙推拖斧頭鐮刀,這個党有他媽什麼執政奧秘?我告訴你項平:中國沒誰都行,少他媽的給爺指道兒,還“一本中國人應該讀的書”?你寫出這種破書,簡直就是無恥之尤!要不是吳虹進去了,你的祖宗也會受性侵的!你讓我看著就特噁心!!

申訴人認為,本案關鍵不在於事實的有無,而在於法律的適用,但證據與待證事實間沒有關聯性,決定了本案必然是錯案。秉承憲法精神審理本案,方 能厘清表達邊界,既保護言論自由,又保護公的人格權、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申訴人一直認可“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承認發表了涉案6條半微博,但不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這也是在法院立案之初,申訴人即拒絕人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堅持應由專業的法官組庭審判的原因。在法庭調查階段,申訴人對證據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所有微博都不能實現證明目的。在法庭辯論階段,申訴人舉例稱,不能因《滿江紅》有“壯志饑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就追究嶽犯了“煽動族仇恨罪”,也不能因吐溫用“是狗娘養的”和“不是狗娘養的”形容國會裡的某些議員,便追究這位大文豪的責任;經申訴人同意,莫少平、尚寶軍律師當庭作出了無罪辯護。在最後陳述階段,申訴人表示對涉案微博“因語氣、言辭和情緒的不當表達,可能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表示歉意”,但不承認發表微博的行為構成犯罪,更談不上在判決書和官方新聞稿中謊稱的“積極認罪悔罪”——公訴人和合議庭法官、書記員,對申訴人認為本案性質是文字獄是因言治罪是清楚的,他們對申訴人拒絕認罪,都是明知的。

一、申訴人不構成煽動族仇恨罪

判決書稱:“在暴恐事件發生或相關族政策出臺後,在信息網絡上多次發佈挑撥族關係、煽動族仇恨內容的微博,並激起部分網族仇恨、族對立情緒,情節嚴重。”所謂“暴恐事件”是指201431日昆明火站暴恐襲擊事件,2014430日晚烏魯木南站的爆炸事件;所謂“相關族政策”是指藏區寺廟的“九有”措施和新疆伊寧的“淡化宗教意識,崇尚健康文明生活”宣教活動;所謂申訴人“多次發佈挑撥族關係、煽動族仇恨內容的微博”,是指在上述“暴恐襲擊事件”發生和“族政策”出臺後,申訴人8次發佈4條微博;所謂“激起部分網族仇恨、族對立情緒,情節嚴重”云云,除羅列微博被轉發和評論的次數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首先,“相關族政策”違憲違法,申訴人發微博詰問、揶揄、批評,目的是緩和族矛盾,不是“挑撥族關係,煽動族仇恨”。

藏區寺廟“九有”和伊寧“淡化宗教意識”宣教活動,違反憲法第4,伊寧當局的所謂“族政策政策”觸犯了刑法第251,該兩項政策對化解族分歧、維護邊疆穩定,均有百害而無一利。申訴人撰文陳情是行使言論自由權利,也是按憲法第41規定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建議。倡議尊重少數俗習慣和宗教信,反思違憲違法的錯誤政策,感慨“漢人頭瘋了”還是“漢人的頭兒瘋了”,是申訴人家國情懷的展現,合法正當,不可能激起“族仇恨、族對立情緒”。

“九有”是按藏區委要求,藏區寺廟除了有國旗、道路、水、電、廣播電視、電影、書屋、報紙外,還必須有毛鄧江胡領袖像。宣傳稿配發浩蕩人叢高舉領袖像遊行進寺廟的圖片,另有僧眾作夾道恭迎狀。《新疆伊寧開展“淡化宗教意識,崇尚健康文明生活”活動》宣傳稿稱,為貫徹伊寧市委《關於開展“淡化宗教意識,崇尚文明健康生活”宣傳教育活動工作方案》通知,墩買裡街道決定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讓“全街道少數族婦女和少年著阿拉伯服飾、留大鬍子蒙面紗等非正常現象全部消失”,“對轄區內少數族居中著阿拉伯服飾、蒙面紗、留大鬍子的摸排、登記活動”,“負責針對重點人員和個別較頑固的人員,制定幫教整改計劃措施,做好學習教育轉化工作以及依法將頑固不化人員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街道雙語幼兒園”要“負責對學齡前兒童著阿拉伯服飾情況進行摸排、登記,制定宣傳教育計劃措施。”“調查摸底”要求“對所在轄區少數族婦女和少年中著宗教服飾、蒙面紗、留大鬍子及其他與’淡化宗教意識、宗尚文明健康生活’宣傳教育活動主題相桲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同時對轄區內的制衣店、服裝店制售阿拉伯款宗教服飾情況進行調查”並上報;要“針對摸排出的阿拉伯款宗教服飾、蒙面紗、留大鬍子及其他新情況和新問題,要以入戶、座談等形式瞭解清楚問題和現象產生的原因,同時剖析原因、查找問題產生的關鍵因素,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座談討論”要求“對少數帶頭巾的婦女幹部要加大教育力度,提高思想認識,帶頭摘下頭巾。”

申訴人認為,藏當局可以倡導“九有”,也應當幫寺廟改善交通、通訊設施和僧俗人員生活條件,但這不等於公眾無權評價“九有”。文宣稿下方的評論中,跟帖網友絕非都支持“九有”,反對要求寺廟供奉領袖像的大有人在。伊寧的“淡化宗教意識”,目的是阻止少數族群眾包括兒童穿阿拉伯宗教服飾,是對男人蓄大鬍子、女人蒙面紗的強制性“移易俗”!宣傳稿表明,這場宣教活動除調查、摸排、座談外,還動用公安手段鎮壓!不願轉化的,就是“頑固不化”,不肯剃鬍子摘面紗,就要失去自由,這跟滿清入關之初逼迫漢人剃髮,所謂“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究竟還有多大的區別呢?假如群眾並非以宗教習俗掩護違法犯罪,只是因著裝帶宗教色彩或蓄須蒙面,當局便磨刀霍霍,動用公安力量強行介入人家的日常生活,這當然是對少數族生活和俗習慣的干擾,更是對信教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干涉!

其次,“暴恐事件發生後”發微博倡議檢討治疆措施,呼籲調整新疆政策,沒有“挑撥族關係、煽動族仇恨”,不會激起族仇恨和族對立情緒。

201431日晚,昆明火站發生暴恐襲擊,恐怖分子持刀砍殺捅刺,造成無辜群眾29人死亡、百餘人受傷,場面極度血腥。通過社交媒體,畫面瞬間傳遍全球。不難想像,在那個漫的瞬間,千萬人凝神屏息,眼睜睜不可收拾,升騰著切痛恨。申訴人反對恐怖主義,認為兇手罪孽慎重,同時也憂慮漢人以維吾爾族人作報復對象,不願看到族關係雪上加霜。

暴力恐怖勢力、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是人類的敵人。無底線襲擊,無差別殘殺,目的是讓不同族彼此敵視。申訴人記得,慘案發生後,微博上很快就有人號召以維吾爾為敵,其中不乏叫囂驅逐、殺死維吾爾人的極端言論。申訴人擔心,漢族人喪失理智冤冤相報,終將讓中國變成敘利亞和阿富汗。“三股勢力”猖獗,暴恐襲擊頻發,血淋淋的現實就是治疆方略失靈的表現。對於如何處理族關係,國家應當反思、檢討和作出調整。從2009年“七五”事件起,外界對中共新疆區委書記王樂泉非議多多,雖然他未被公開問責,但很快奉調回京,改任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十八大”後轉任中國法學會會基於此,申訴人呼籲追根溯源,問責封疆大吏,32日發出的上述第3條微博,當然不是為“激起部分網族仇恨、族對立情緒”,不可能造成相應後果。事實上,與其他言論相比,申訴人微博的語氣內容,溫和而理性。

2014430日晚,烏魯木南站發生恐怖爆炸,造成兩名恐怖分子在內3人死亡,79人受傷。爆炸發生的當天,正值習近平結束在新疆各地的考察回到北京。有報道稱,習重視新疆工作,一年多即30多次指示和批示。這也說明新疆的治久安,關乎穩定大局,需要各界建言獻策。百年前的“預備立憲”,即有“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的胸襟,1987年十三大政治報告所稱的“重大情況讓人知道,重大問題經人討論”,到“十七大”提出保障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再到溫家寶強調“政府重大決策,有權瞭解決策的過程,有權參與決策,有權監督政策的執行”,迄至201311月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全面深化改革決定,申訴人認為,頂層治國一以貫之,“大政決於廟堂,細務但講無妨”,只要無涉機密,即使關涉新疆,照樣可以暢所欲言。

申訴人對新疆的感觸,很多來切身的體會。2010年至20145,申訴人曾十余次出差烏魯木、吐魯番、庫爾勒及所轄若羌、焉耆縣,每次都聽當地各色人等聊短得失。識過“七五”後的聲鶴唳,了三步一崗五步一哨。昆明暴恐襲擊事件發生後,烏魯木到處軍警保安,士兵三人一組,頭戴鋼盔身著防彈衣,背靠背站在三面盾牌拼成的“堡壘”後邊,另有吉普載著武警在各個“堡壘”之間巡邏。這個陣勢在申訴人眼裡,酷似阿富汗街頭執勤的美國大兵。當時在烏魯木,進酒店、上餐廳、坐大巴,都要過安檢,刷身份證。如果不時常提醒自己是漢族人,告訴自己新疆是中國的,申訴人會恍惚是否置身敵國,會懷疑是否匍匐在了征服者的鐵蹄下。難以想像,維吾爾人會怎麼想,他們還相信“五十六個族是一家”嗎?還會唱“黨的政策亞克”嗎!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申訴人發現,不論是維族人還是漢族人,多數新疆當地人認為,王樂泉對此局面應該承擔責任。430日爆炸發生,網上喊殺聲震天,有新的傳言稱,將對新疆采“先發制人”維穩思路。申訴人認為,先發制人後發制人,都是沒把人家當自己人,那就免不了積重難返。51,申訴人發表被當作證據的上述第4條微博,目的仍是希望政策制定者,要注意“文武之道,一張一弛”。微博引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無非是想說,既然新疆是中國領土,維吾爾族是五十六族之一,就要一碗水端平,別把新疆當殖,別當征服者和掠奪者,否則便“都是荒謬的國策”;老子說“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被“洗腦”了的恐怖分子,心思成為真主的烈士,你先發制人後發制人,他都“免不了會再出事”,結論是:“新疆政策,該調整了。”

綜上,申訴人發微博批評藏、伊寧涉嫌違憲的族政策,呼籲問責官員調整治疆政策,都是行使憲法第35條、41條言論自由權和批評建議權,也是對公職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都是合法正當的,既不是“挑撥族關係,煽動族仇恨”,認定申訴人犯煽動族仇恨罪罪,沒有證據。



二、申訴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判決稱“被告人浦志強利用信息網絡辱駡多人,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證據是3條微博和田振輝、申紀蘭、項某3人的證言。3條微博,2011729日對田振輝的第5,2013131日對申紀蘭的第6,2013726日對項某的第7條。申訴人認為,出於對動相撞事故的關切,譏諷顢頇官僚田振輝,抨擊尸位素餐的人大代表,譴責文字垃圾炮製者項某,均是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不應簡單認為是對他人的“辱駡”。

田振輝時任北京全路通信信號設計研究院宣傳部,她進入公眾視的背景,20117月“甬溫線”動相撞。作為“中國製造”的標誌,先進的動,發生如此慘痛的事故,是設備故障所致,還是人為失誤造成,這是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分清責任的基礎。申訴人的微博點評了729日的“記者會”。視頻中,田振輝作為發言人出場,她竟然一問三不知,短短20多分鐘的記者會,她拋開記者自接打電話,沒說出一句有效信息。對此情此景,輿論怒不可遏,這讓她成了官僚嘴臉的象徵。申訴人用“我老姐”揶揄她,稱她襯托出了“鐵道部發言人王勇平真優秀”。申訴人還寫道,“還好老姐是母豬,換只瘋狗就該問你:“你哪單位的?你老總跟我熟啊,錄音筆借我玩玩兒?”但這話諷刺的不是田振輝,而是曾任湖北省的“搶筆”者李鴻忠——2010年“兩會”期間,李從《京華時報》女記者手中搶走了錄音筆。申訴人認為,“瘋狗”比豬要壞很多,豬常用于形容人的蠢、懶和饞,未必都有辱駡之意,說某人“蠢得像豬一樣”,可能是客觀描述,也可能是比喻。申訴人用“母豬”諷刺田振輝的顢頇,沒有無辱駡她的意思。另外,田振輝的證言也證明,她當時未注意到這條微博,沒受過任何影響——“差評”鋪天蓋地,申訴人的揶揄,算不上“辱駡”。

6條微博批評了申紀蘭。作為人大制度的“活化石”,13次“當選”全國人大代表,還當過全國勞動模範,中共優秀黨員,獲得“改革先鋒”榮譽,被授予了“共和國勳章”,還獲評為“最美奮鬥者”。今年6月以91歲高齡去世,但到死依然是全國人大代表。能屹立六十餘年不倒,申紀蘭有過人之處。被樹為人大的牌坊,不在於她真的有參政能力,而在於她真的沒有參政能力。她天生是位好演員,能永遠投出贊成票,卻不去管投票贊成了什麼。她以對人大制度理解的膚淺,展現出對中國政治理解的深刻。正因為對廟堂上充斥了申紀蘭的憤懣,申訴人才借用“七十三,八十四,閻王不請自己去”,用“活到了坎兒上”敦促她早日回家頤養天年。這裡,不可簡單地理解為“辱駡”,設若她只是位尋常的老祖母,誰會對她出言不遜呢?何況,與近年來網上對她的批評相比,申訴人的微博言辭算是溫和的。若能對她有所觸動,鞭策她虛位讓賢,興許能成就她另一段佳話。可惜,她鞠躬盡瘁,死在了任上。另外,公安取得的證言顯示,若非偵查員登造訪,申紀蘭根本不知道有過這條微博,無從遭受任何損害——一條微博,對這位從不上網的名牌老太太,能奈何得了她個啥呢?

7條微博涉及的項某,是位寫書的人,但這條語氣激烈的微博,依然不能證明尋釁滋事罪名成立。20137,申訴人出差到滁州,飯後散步,走進路邊的書店,發現廳下方的醒目處,《中國大邏輯——沒有共產黨,為什麼不行!》赫然擺放,推薦語稱是“一本中國人應該讀的書”。翻目錄索引,發現盡是陳詞濫調。不滿作者自吹自擂,於是就有了這條微博。

但微博的開頭與項某無關,後半部分,篤定非申訴人手筆,因而能扯得上“證據”的,掐頭去尾只剩中間一段。開頭說“‘沒有共產黨,為什麼不行?’我他媽的哪兒知道為什麼不行?!除了瞞騙推拖斧頭鐮刀,這個党有他媽什麼執政奧秘?”申訴人斥責的是中共,不是項某,是否正確和粗鄙,都與項某無關。執政黨應當接受監督批評,申訴人批評了中共,中共不能用政權追責,否則便成了官報私仇,公器就等於被中共“私用”。申訴人稱中共的執政特點是“瞞騙”,引用的是魯迅《論睜了眼看》中分析國性的話:“中國人的不敢正視各方面,用瞞和騙,造出奇妙的逃路來,而自以為正路。在這路上,就證明著國性的怯,懶惰,而又巧滑。一天一天的滿足著,即一天一天的墮落著,但卻又覺得日其光榮。”無論如何,“瞞騙”都切中了要害。眾所周知,七十年走過來,從朝鮮戰爭、鎮壓反革命、胡運動、反右運動、大躍進、廬山會議、大饑荒、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共發動的哪場運動,不是用了瞞和騙?從雷鋒、陳永貴、申紀蘭,中共樹立起來的哪一位英模,事蹟不得靠瞞和騙?其次,對微博的後半部分,“要不是吳虹進去了,你的祖宗也會受性侵的!你讓我看著就特噁心!!”申訴人沒有印象。考慮到與吳虹彼此相識——她畢業於清華大學,是歌手和樂隊主唱,發掘和整理侗族大歌,2009年曾以《南方週末》記者身份前來採訪——申訴人從來不曾這樣去說過任何一位女性!囿於年齡和用語習慣,申訴人的字庫中沒有“性侵”二字,更習慣用的是“強姦”、“猥褻”等法言法語。因而,羈押在看守所期間,申訴人始終否認寫過這段話。第三,指向項某的文字,只剩下“我告訴你項平:中國沒誰都行,少他媽的給爺指道兒,還’一本中國人應該讀的書’?你寫出這種破書,簡直就是無恥之尤!”但申訴人這樣寫,不當然構成對項某的“辱駡”。因為2013年的世道,恍如隔世,那光景不像現在,申訴人想不通,誰肯捨下臉寫這種破書?不怕丟人現眼嗎?微博上這段文字,抨擊的是《中國大邏輯》,斥責的是該書作者項某,不是單純地批評作為個人的項某!看到他副標題上的設問,“中國沒有共產黨,為什麼不行?”申訴人當然要安慰微博的受眾:“中國沒誰都行!”遙想當年,活到197699,申訴人到十幾歲,想都沒想過萬萬歲的毛主席會死,曾以為沒了毛主席的日子是世界末日。但是歷史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沒有了毛主席,才能結束文革浩劫,才能包產到戶改革開放,才能回歸常識填飽肚子。既然,沒了毛澤東沒啥了不起,既然幸虧沒了毛主席才越過越好,還有誰是沒了他就多麼了不起的東?所以申訴人有底氣說:“中國沒誰都行!”斥責項某“你寫出這種破書,簡直就是無恥之尤!”貌似侮辱性言辭,但就因為他寫出了這種破書,他才是無恥之尤的!假如沒炮製出“這種破書”,當然就不會“無恥之尤”了!任何作者,都需要明白,公眾和讀者有批評的權利,有權對作品評頭品足,即使辛辣、尖刻、粗魯,作者也只能面對——當然可以反駁、辯論和作出解釋,但是休想掩人之口!看到項某作證時稱,涉案微博令其“個人聲譽受到了嚴重影響”,對其“個人心理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申訴人不禁啞然失笑了:微博可能對他的心理造成影響,畢竟說誰不好了誰都不會開心的;但若說對其個人聲譽有嚴重影響,恐怕就有些胡扯了:對項某個人聲譽傷害最大的,難道不是他寫的這種破書嗎?申訴人不清楚項某聲譽原本是怎樣的,只覺得能寫出這種“破書”人,或者連這種“破書”都肯去寫的人,其個人的聲譽好也好不到哪裡去。尤其,明知申訴人被控罪名與刑訴法第62條規定四種犯罪不搭界,人身安全不會有任何危險,項某還要公安機關為其身份嚴格保密。竊以為如此鼠肚雞腸,真的是大可不必。

綜上,3條微博只證明申訴人發佈了3條微博,不能證明申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因關心動相撞事故真相,揶揄譏諷“通號院”發言人田振輝,因關心政治,抨擊人大代表申紀蘭尸位素餐,因反感《中國大邏輯》,指斥作者項某,均不能成立尋釁滋事罪。

三、判決認定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煽動族仇恨罪的“情節嚴重”,均無證據證明。將涉案微博賬戶和粉絲數簡單相加,得出的結論與事實不符。

刑法第249條規定,構成煽動族仇恨罪,須有證據證明“情節嚴重”。而“情節嚴重”,是指應具備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族公憤,嚴重損害感情、尊嚴,致使族成員大量逃往國外,以及引起其他影響族團結、平等的後果。申訴人4條涉案微博,均呼籲反思族政策得失,都希望各族和睦相處,都在致力於彌合族裂痕,不可能引發族仇恨的後果。既然要指控申訴人“利用信息網絡挑撥族關係,破壞族團結”,便有義務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也應當查明有無證據證明,究竟有誰因為瀏覽了該4條微博,便被“煽動”起了族仇恨,且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法院不能囫圇吞棗,把端上來的這碗飯一口吃下。事實上,今天距離申訴人發出4條微博至少六年半了,仍未發現有任何人因瀏覽微博被煽動起了族仇恨,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和造成了嚴重後果,說明至今沒有證據證明該4條微博產生了“惡劣影響”。

刑法第293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須有證據證明“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本罪不是單純是行為犯,不僅要有辱駡他人的行為,還要求達到“情節惡劣”是程度。《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對“情節惡劣”,規定了“辱駡他人”,只有達到“多次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才構成本罪,兩個條件啊缺一不可是。申訴人的微博雖用詞尖刻,但均不能認為是“辱駡”。,控方始終未對微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提供任何證據,法院也並未認定任何證據能證明3條涉案微博何時、何地、什麼範圍內、造成何種社會影響且影響“惡劣”。至今尚無任何證據證明3條微博產生過任何損害後果。

判決書採納公訴機關的計算方式,將申訴人各微博賬戶粉絲數簡單相加得出的粉絲總數,自然與申訴人粉絲數實情不符。首先,由於對微博內容審查日益嚴苛封號越發頻繁,申訴人註冊和用過的賬戶很多,但大多並非同時存在和使用,“轉世”後的微博粉絲不少來源於被銷號的微博,不同賬戶中許多粉絲是重複的。例如,“小小律師浦志強”(粉絲79859)和“哈兒浦志強有戲”(粉絲90992)粉絲數最多,但兩個微博分別存在於2011131日至2012229日和2012727日至2013910日。將兩個賬戶粉絲數簡單相加並以此作為核定涉案言論後果的依據,顯然是錯誤的。其次,申訴人沒有同時使用“大號”、“小號”的習慣,常常在銷號後才註冊新賬戶,例外情形雖然有過,但時間很短。例如,“哈兒浦志強有戲”和“浦翠蘭律師”,曾有兩個月共存,很多粉絲同時關注兩個賬戶。判決把兩個微博粉絲樹簡單相加,當然不能反映申訴人實際粉絲總數。法院以此核定言論的“危害後果”,也是錯誤的。

需要說明的是,申訴人不在意判決認定的粉絲數多寡,不認為強加的荒誕指控與錯誤判決,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申訴人只是從尊重事實的,指出這一差錯。本案的關鍵依然是涉案微博都不能法院成為認定犯罪成立的證據。

四、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公共意和公共決策的形成,需要動員公眾參與。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共和國公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41條規定,“中華人共和國公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本案申訴涉案的7條微博,均系對公共政策、公共事件及公眾人物的批評,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

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屬￿自訴案件,除非存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不可啟動公訴。《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網絡誹謗犯罪只有具備了七種情形,具體包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可啟動公訴。本案中,認定申訴人尋釁滋事罪的3條微博均不符合上述情形,當然不符合啟動公訴的條件。

申訴人在被羈押期間與“專案組”溝通中,曾根據辦案人要求解釋涉案微博寫作的背景、圍繞的話題、想表達的意思、存在的差錯。尊重事實,追求中允,發現錯誤及時更正並致歉,是申訴人寫作的宗旨,這也使得警方在萬餘條微博中,沒有發現申訴人有過故意作不實陳述的例證。對於微博中“因語氣、言辭和情緒的不當表達,可能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申訴人願真誠致歉,甘願作為名譽權糾紛的被告甚至是刑事自訴案被告人,面對“被害人”提起的訴訟。但是申訴人堅持認為,發表微博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發表微博本身不構成犯罪。基於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對涉及公共人物、公共事務、公共事件和公共利益的發表意,哪怕尖銳刺耳或事實出現差錯,只要不存在實際惡意——即明知虛假卻漠視真偽地予以發表,便不應承擔事責任。因此,申訴人對藏、新疆事務的評論,對王樂泉的糾問,對治疆政策調整的“建言”,都談不上煽動族仇恨,對田振輝、申紀蘭、項某等的抨擊,都不構成尋釁滋事。

所謂煽動,應當具備三個要素,第一,煽動的是非法行為,亦即必須通過煽動行為,使不特定或多數人產生實施非法行為的決意,或刺激助他人將要實施、正在實施的非法行為。第二,煽動行為具有明顯的、緊迫的危險,才屬￿刑法上的煽動行為。第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與不法目的。認定申訴人構成煽動族仇恨罪的4條微博,每條均包括兩部分,先是客觀真實的敘述,均無虛構造謠成分;隨後是意看法的表達。前兩條微博系對藏區、伊寧當局某些族政策和做法的批評。申訴人作為漢族知識分子,出於公的責任感,撰寫發佈微博表達意,即使言辭尖刻、辛辣、刺耳,只要正常解讀而非故意歪曲,人人均可洞察其與煽動族仇恨的犯罪行為,絲毫不沾邊。

族話題敏感,說明族政策出了問題,需動員各族智慧,尋找化解良方。諱疾忌醫,鉗制言論,是死路一條。對公的反思、質疑和批評,對公對失職官員的問責,國家應當持歡迎態度。申訴人在微博中,藏、伊寧當局提出質疑和批評,是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即使用過類似“瘋了”的言辭,也全無煽動族仇恨之意,只會有助於藏人和維吾爾人體會到漢人的友好情義。後兩條微博涉及昆明爆恐案和烏魯木爆炸案,雖然言辭辛辣、尖刻,譴責暴恐襲擊基礎上發出的感慨:希望政府調整治疆政策,談不上煽動族仇恨。



今天是1210,一年一度的世界人權日,申訴人對這個日子印象深刻。19481210,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但誰能想到,中國至今仍是世界上人權紀錄最惡劣的國家之一,並且這種倒退趨勢似乎勢不可擋。申訴人經歷了這個黑暗的時代,也親歷了這個時代的黑暗,既是不幸,也是幸運。作為致力於捍衛言論自由的律師,申訴人終於“以身試法”,為踐行自由言論而身陷囹圄。申訴人願意用自己的經歷,為中國走向憲政主使一把力。申訴人嘗言,人生已過五十載,前二十五年走上天安廣場,後二十五年走進北京市看守所,路是自己選的,自己也同樣沒有敵人,“林昭、遇羅克和張志新,因獨立思考付出生命,劉曉波、許志永,因自由言說失去自由,倘若命運安排我也來付這份代價,我豈敢怨天尤人!20145月至201512,在與“503專案組”、公訴人團隊和審判的交流中,申訴人有過數次內容相近的回答。申訴人說,“浦案”的性質是文字獄,是國家搞因言治罪,自己則是因言獲罪,“因言治罪是國家恥辱,因言獲罪是個人悲哀”。申訴人期待,能成為幾千年文字獄歷史中最後一位受害者,更期待能成為用法律掙脫文字獄枷鎖的第一人。申訴人唯一寄希望於合議庭的,是他們能“獨立審判”,但同時也表示理解,知道他們不可能做得到這一點。申訴人選擇今天提起申訴,既為給自己留下一個機會,也是想再給中國司法加多一個選擇。申訴人至今記得已故蔡定劍教授講過的話,“憲政和,是我們這一代人的使命。”中國走向憲政主的腳步,是誰都阻擋不了的,歷史終有一天會宣告申訴人無罪。解鈴還須系鈴人,申訴人希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這一次真能負起責任來。

綜上所述,原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且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訴人不應構成“煽動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請求貴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宣告申訴人無罪。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

申訴人:浦志強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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