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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文秀律師事实理由补充之三

  事实理由补充之三 (仲裁审理阶段) ( 2024 )粤 01 民特 629 号   申请撤销( 2023 )穗仲案字第 14502 号之补充事实和理由:   罗兰向申请人提出损失赔偿仲裁,其法律适用是《民法典》第 929 条。该条是有偿合同下委托人过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逻辑上委托人如果诉求受托人赔偿损失,除了要证明受托人有过错外,还必须提供受托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证明。换句话说,案件争议的焦点必须包含财产损失问题的争辩。看看仲裁《开庭笔录》,罗兰说到哪份证据的内容是证明有财产损失的?仲裁员有没有将财产损失问题列为争议焦点?在归纳争议焦点问题上仲裁程序出现严重错误 , 具体阐述如下:   一、     仲裁审理阶段的审理 违反程序公正   “争议焦点”( IssueofLaw, Legal Issue )指处于案件基础,需要法庭进行解释与决断的法律问题,它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最早切入的重点问题。 争议焦点属于当事人和裁判员的司法交流和对话,它 最为集中地凝聚了诉讼各方的冲突与纠纷,正确、准确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不仅定争止纷,也为类案类判提供指引,反之,一旦争议焦点出现缺漏或归纳错误,则司法裁判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可能出现错判或漏判的现象,从而使案件争议未得到真正解决,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接受裁判结果。 14502 号仲裁正是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出现错误损害申请人的辩论权 [1] 。   1、 遗漏争议的焦点 我们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裁判官有义务、依职权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整理 [2] 。 归纳争议焦点应该基于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诉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对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要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做归纳。 当罗兰以《民法典》第 929 条主张受托人的过错赔偿责任时,争议焦点 逻辑上 必然含有过错、和损失两个法律要件,但是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 ( 1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 2 )申请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3] ,没有将必须回答的财产 损失问题列为争议的焦点 [4] 。   2、 没有将争议的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

葛文秀律師申请撤裁案庭审意见之二

  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律师代理失误案件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裁案庭审意见之二)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与罗兰之间申请撤销其他民商事仲裁裁决案,案   号为( 2024 )粤 01 民特 629 号案,本律师作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代理   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3 )穗仲案字第 14502 号裁决书中关于“广东律成   定邦律师事务所向罗兰赔偿因代理失误造成的损失 351.621 万元”的裁决超过 仲裁协议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权力范围,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应予撤销:   1 、仲裁反请求提出的代理失误行为不是违约行为,是过失行为,不在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之内   罗兰提起仲裁反请求的依据是其与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   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 ”,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应当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纠纷,违约行为是故意行为,不包括过   失行为。过失行为如果在代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才成为可以仲裁的纠纷。而本   案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不在约定的可以仲裁的纠纷之内。   2 、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纠纷,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从而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仲裁纠纷; 罗兰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纠纷,产生于反请求申请人罗兰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书送达之后,而申请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罗兰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在罗兰的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书作出后履行完毕,所以,反请求指称的代理失误纠纷,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从而不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仲裁纠纷;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

葛文秀律師申請撤裁案庭审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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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独任仲裁庭的组成完全违法             (律成定邦律师所申请撤裁案庭审意见之一)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法庭出示的仲裁庭组成的两份文件(图表),明显看出独任仲裁庭的组成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根本违反了《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穗仲 [2021]7 号)的相关规定。 一、看仲裁庭的组成: 我们选择的是三人仲裁庭,授权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是首席仲裁员。 结果到了仲裁委这个《仲裁庭组成确认表》上就变成了我们选择的是独任仲裁庭, 姚忠平实际是我方选择的三人仲裁庭的成员。 特别注意《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穗仲 [2021]7 号)第 32 条、第 34 条是关于仲裁庭怎样组成才是合法的。 【第四章   仲裁庭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数   (一)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一) 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适用独任仲裁庭 ;但本会基于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认为有必要适用三人仲裁庭的除外。 (二)适用独任仲裁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提名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独任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在当事人提名名单之外指定独任仲裁员。 从 32 条和 34 条看,当事人之间无约定适用三人仲裁庭,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适用独任仲裁庭。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此是没有约定的。 (退一步,即便仲裁委热衷適用独任仲裁制,那么至少你也要假惺惺地通知我们根据第 34 条第二款的规定去组成仲裁庭,由我们双方共同选择或者指定这个独任仲裁员。实际上连这么个程序也没有。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