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羅伯特議事規則

 

■羅伯特議事規則

 

1) 主持人中立

2) 明確的動議

3) 舉手發言

4) 面對主持

5) 限時限次

6) 保持主題不跑題

7) 正反輪流

8) 先站隊後發言

9) 不得人身攻擊

10) 主持提請表決

11) 多數通過

 

主持人前言:

为了保障会议的高效、有序和公平,我来担任主持人,维持会议秩序、分配发言权。会议开始之前先说几点要求,希望大家都做到。

1) 手机关闭或者静音。开会不看手机。尽量不要接打电话影响会议。

2) 会场不要抽烟,茶歇可以到会议室外抽烟。

3) 发言限时限次,围绕主题发言。不做人身攻击,发言面对主持人。

4) 尊重主持人,对于跑题、人身攻击等发言,主持人可以打断。

会议有几个議題需要讨论、表决。张三有提议……,哪位附议?好,有5位附议。那么请张三陈述一下提议的内容……好,我们举手按顺序发言,李四开始发言,限时2分钟……王五……赵六……停,跑题了,请围绕我们的主题发言…………抱歉,时间到。下一位发言……

好,我们现在进行表决,赞成的举手,共计10位。反对的举手,共计8位,赞成票多余反对票,通过。

南塘议事规则十五条

动议规则

1. 动议可行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2. 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发言规则

3. 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主持人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4. 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发言请起立。

5.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6. 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7.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8.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9.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反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10. 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11.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12. 第十二条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表决规则

13. 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14. 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

15. 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最给力实用议事规则精华版

 摘自寇延丁、袁天鹏著:《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203204

第一条 主持人:会议默认由主席主持,主席可委托成员或议事规则专家主持。

第二条 发言规则:

1) 主持人中立,不参与讨论;要讨论先委托他人主持,直到动议结束;

2) 发言先举手,对主持人说“主持人,我要发言”,获邀请后再发言;

3) 每次限时一分钟,每人每议题限两次(时间、次数可协商调整);

4) 先说立场:赞成、反对、修改等,正反立场应轮流发言;

5) 面向主持人发言,不互相讨论;

6) 不打岔、不跑题、不超时、不攻击、不扣帽子、不质疑动机;

7) 对无视劝阻、执意插话等违规行为,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三条动议:发言人应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即“动议”;会议对动议讨论、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条 修正案:对动议有不同意见,可提出“修正案”,即对动议的调整和折中;“修正案”是否采纳,会议先讨论并表决;采纳则立即修改原动议,会议就修改后的动议继续讨论;未采纳则原动议不变。

第五条 程序动议:成员可对动议提出如下程序动议,由会议表决是否采纳:

1 “立刻表决”:不再讨论马上表决;

2 “委托”:指定专人起草或重新整理后另行讨论;

3 “搁置”:不予讨论。

第六条 表决方式:各成员发言权用尽,或没有成员再发言,主持人提请表决。就“事”举手表决,对“人”无记名投票。成员可临时动议变更表决方式。赞成大于反对,为通过。

 

SEE議事規則 43

第一章宗旨

1條本議事規則的宗旨,是在尊重每位參會者平等權利的前提下,使會議有效率地進行,形成有行動效力的會議決議。

第二章根本原則

2條每位參會者的意見都是寶貴的,不同意見的存在是正常的。在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會議以“多數決定”的表決形式來形成會議決議。

3條每位參會者都有權利努力將自己的個人意見轉化為會議決議,但是個人意見的表達及會議決議的形成要遵循約定的會議規則和程式。

4條會議授權主持人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並執行會議規則,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參與會議內容的討論。

5條參會者在發言之前必須首先舉手向主持人申請發言權,不能打斷其他人的發言。

6條在辯論過程中,發言人表達意見的物件只能是會議主持人,不能直接與意見不同的人展開面對面辯論。

7條 “動議”是會議議事的基本單元,“動議”必須是具體而明確的行動建議。會議遵循“先動議後討論、沒動議不討論、討論則只討論當前動議”的原則。

8條會議的每個議題應該在參會者充分表達、討論和修改之後,才可以進行表決以形成會議決議。

第三章發言、辯論規則

9條會議發言權由主持人分配,但會議主持人除維護議事規則之外,不得就討論內容發表評論,也不能對任何人的發言進行總結。

10條如果主持人確實希望對當前動議發表評論或者因利害關係而需要回避,則主持人需要讓出主持之位元並授權一位臨時主持人來主持,直到本動議表決結束。

11條發言者必須首先舉手向主持人申請發言權,先舉手者獲得發言權,主持人應宣佈“請某某先生/女士發言”,並重申會議約定的發言時間限制。

12條參會者在其他人的發言過程中可舉手預約發言,主持人進行記錄;如果有多人舉手預約發言,則主持人按舉手先後順序依次記錄;在發言人結束發言後,主持人依次請舉手人發言。

13條參會者在其他人的發言過程中插話發言,主持人應立即制止。

14條發言人被會議主持人打斷發言後應馬上停止發言。

15條主持人有權在發言出現混亂的時候要求會議恢復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適當擊打。

16條所有的辯論必須通過主持人進行,參會者之間不能直接辯論,更不能互相污辱謾駡或發生肢體衝突。

17條每人每次辯論發言的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每人不得超過2次。主持人有權打斷超過時間限制的發言,有權拒絕超過次數限制的發言申請。

18條辯論必須切題,必須圍繞當前動議,要圍繞“是否應該通過當前動議”展開。主持人應該制止顯然與當前動議無關的言論。

19條主持人應盡可能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權,以保持平衡。

20條發言人應該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場(贊成或反對當前動議),然後闡述理由。

21條發言時不能進行人身攻擊,不能質疑或評論他人的動機、習慣或偏好,否則主持人有權制止。

第四章動議規則

22條動議的提出、討論及表決程式:

1、動議:動議人取得發言權後,提出動議,表達方式是“我有一個動議……”。提出動議的時候不要解釋理由,在討論階段,主持人可請動議人優先解釋動議理由。

2、附議:除主持人和動議人之外,任何其他參會者如果認為現在應該討論這個動議,則不用取得發言權,可以直接舉手並喊“我附議!”。動議只要有一票附議,主持人即應提交會議討論、修改和表決。

3、陳述動議:動議得到附議之後,主持人必須請會議討論,可以這樣宣佈:“某某人提議出一個動議,某某人附議……。請大家發表意見。”

4、討論:針對當前動議的利弊展開討論、修改。

5、表決:主持人提請會議就“是否通過某某事的動議”進行表決(表決通過所要求的比例必須按照《章程》的規定)。

6、宣佈結果:主持人宣佈動議的表決結果。

23條如果動議提出之後無人馬上附議,主持人應該、且只應該詢問一遍“有人附議嗎?”如果仍然沒有人附議,則動議無效,不進行討論和表決。

24條動議的措辭要正式,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是口語表達,一定要簡潔準確,要著眼於具體行動建議。

25條參會者可提出“擱置當前動議,以後再議”的建議並陳述理由,主持人應允許一位反對擱置的人發表意見,然後提請會議表決,如果贊成擱置者達到或超過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當前動議被擱置。

26條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動議。

第五章表決規則

27條只能在沒有參會者再請求發言或參會者都已用完發言權後,才能提請表決。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請表決。

28條表決應採取舉手表決的形式,也可由會議決定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

29條表決時主持人先請贊成方表決,再請反對方表決,不要請棄權方表決。

30條如果主持人有會議表決權,則可以參加表決,但如果是舉手表決,則主持人必須在最後表態。

31條表決的時候,任何參會者都無權再發言對自己的投票做任何解釋。

32條在主持人宣佈表決結果之前,任何參會者都可以改變自己的投票,之後則不可以。

SEE章程規定:贊成方>所有在場成員的半數,動議通過,那麼棄權等於反對)

第六章選舉大會規則

33條選舉前要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出選舉辦法的草案。“選舉委員會”的構成及人選由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章程委員會聯合會成員提議並表決決定。

34條“選舉委員會”要制訂選舉辦法,提交理事大會討論、修改並表決。選舉嚴格按照理事大會表決後的選舉辦法執行。

35條任何會員,只需經一名會員提名並公開表示接受提名,即可成為候選人。

36條任何會員都可以提名一名或多名候選人。

37條一個候選人只能參選一個職務,不可以同時接受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章程委員會的提名。

38條會員有權事先書面提名,也可現場提名。會議主持人在宣佈開始投票前,應詢問參會者中是否還有人希望提名,直到沒有參與者表示要提名,才能開始選舉投票。

39條在填寫選票的時候,會員只能選舉已被提名者。

40條候選人的競選發言按其姓名的拼音首字母順序進行。

41條選舉委員會決定開票員、唱票員、計票員及監督員。

42條選舉結果必須當場公開計票統計,並由選舉委員會主任宣佈計票報告。計票報告針對每一類職務,列出發出的總票數、收到的總票數、無效票數以及無效原因以及每一位候選人的得票數。選舉委員會主任當場宣佈當選者名單,按照章程委員會委員、主任、監事、監事長、執行理事、副會長、會長的順序依次宣讀。每宣佈一個名字,請當選者起立致意,大家鼓掌。

第七章會議議程(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章程委員會)

43條會議的議程如下:

1、由參會最高職務的人決定並宣佈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

2、參會最高職務者可以自己擔任主持人,也可授權某參會者擔任臨時主持人,授權可以隨時指定隨時收回。但在同一個動議討論表決沒有完成之前,不得收回主持人的授權。

3、主持人宣佈會議是否滿足法定人數。

4、主持人宣佈會議的議題及程式;

5、主持人要徵詢大家對會議議題及程式的意見,如果有參會者提出修改建議,主持人將建議提交會議討論表決,修改動議要求參會人數半數以上(不含本數)表決通過。

6、由記錄人宣讀上一次會議的會議紀要的決定;

7、如果有參會者對上次會議紀要有疑問,可以舉手要求提問,由主持人指定解釋人或主持人自己解釋;

8、工作總結報告的陳述、諮詢以及與報告有關的動議的表決;

9、新動議的提出、討論和表決;

10、列印出會議表決決定,當場簽字;

11、討論決定下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12、主持人對會議的過程及會議決議進行回溯和總結,宣佈散會。

第八章術語定義

1.[動議]明確而具體的行動建議,也就是“要做什麼”,是主張某種實質性的行動,會議必須進行討論和表決,形成會議決議。

2.[議題]動議的內容叫做議題。

3.[決議]是對動議進行討論和表決後形成的會議決定。

哈维尔:8条对话守则

1) 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

2) 不做人身攻击。

3) 保持主题。

4) 辩论时要用证据。

5) 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 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7) 对话要有记录。

8) 儘量理解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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