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清廷走上了假改革、反改革之路(轉)

 


在晚清最后十年的改革进程中,没有哪一年比1908年更为关键 —— 呼唤真改革的民意(绅意),在这一年第一次以运动的方式爆发出来。朝廷如何应对这汹涌的民意(绅意),关系着人心(绅心)的去留与改革的成败。

但终究,朝廷义无反顾地走上了假改革、反改革之路。

禁止绅商学生“干预国家政治”

1907年12月,清廷下达谕旨,用十分严厉的口吻谴责“各省绅商士庶”干预朝政。

谕旨说:近年以来,各省绅商士庶,遇有内外政事,动辄拿立宪说事,“相率干预,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此干预朝廷决策,着实可恶。谕旨强调,立宪法开议院这种国家大政,决不是人人可以议论干预 ——“各国君主立宪政体,率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其开设议院专为采取舆论,……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参预。”

禁止“绅商士庶”议论立宪事宜的同时,1908年1月,作为中央最高教育行政机构的学部,也秉承朝廷谕旨,明文禁止学生干预国家政治。在其下达给“大学堂”(清末大学的通称)的文件里,如此严厉规定:

“(学生)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名纠众、立会演说等事,均经悬为厉禁。…………如有废弃读经、讲经、功课荒弃、国文不习,而教员不问者;品行不端、不安本分,而管理员不加惩举者,不惟学生立即屏斥惩罚,其教员、管理员一并重处,决不姑宽!”

上述谕旨的颁布,与1907年“绅商士庶”、“大学堂”学子积极参与收回苏杭甬铁路修筑权的运动,有直接关系。

运动起因,是朝廷在铁路修筑权问题上出尔反尔。

江、浙两省绅商所成立的商办铁路公司,早在1906年前后已上奏获准修筑此条铁路,且部分路段已经开工;英国方面以1898年曾与清廷订立过借款代筑此路的草约为由,要求清廷禁止江浙绅商自办。英方要求得到了袁世凯的支持。1907年10月,朝廷颁布谕旨,将筑路权转移给英国,本国绅商只获允“搭股”。

朝廷此举,引发两省立宪士绅的不满,掀起一场坚拒借款、铁路商办的运动。

运动中,立宪士绅们第一次意识到“议会立宪”与自身权益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 他们在《时报》上刊文,说此次事件背后,“非仅铁路问题,乃民权问题”,倡议“合二十二省开国会,以争还我民权”;《申报》也刊有大量立宪士绅的文章,尤其有文章一语道破机关 ——“今日应急设议院,然后可保路矿”;《申报》自家社论说得更明白:假如国会成立,监督政府,之前那种借款便不会发生,更不会出现这种绅商利益被朝廷予取予夺的现象,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非国会不得其当,代表国民之意见而以全力撼政府,亦非国会不得其当。”

袁世凯的个人意见可以决定铁路修筑权的归属,尤其让士绅们愤怒。

《时报》呼吁速速设立议院,“以戢官场之专横”,期望以议院来压制官僚的专制决断。在一篇名为《论今日不能不开国会》的文章里,《时报》说道:“今日我政府实无一事而不腐败,纵我国民不惮烦日日而争之,事事而争之,其所补救者亦仅矣”,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非召开国会不可。报纸甚至号召民众:假如政府不立宪,不开国会,不给民众以代表权,则民众应该组织起来抗拒纳税 ——“至再至三,继续进行,强矫不变,如万不得已,则以不纳租税为最后对待之手段”。

江、浙士绅在维权运动中很恰当地国内矛盾与国外矛盾之间的关系:“欲收对外争权利之效,请先从事于对内争权利可也。……对外争权利者,治标之法也;对内争权利者,治本之法也”—— 向英国人“争权利”的前提,是向朝廷“争权利”。

朝廷虽早已宣布预备立宪,但士绅立宪维权的意识越高,朝廷越是忌讳。

加以此次运动江浙学生非常活跃,北京9所“大学堂”的学生积极声援,联名要求拒债筑路。朝廷自觉尊严受到挑战,利益受到伤害,遂有上述禁止绅商和学生“干预国家政治”的谕旨的颁布。

如此倒行逆施,引致舆论一片谴责之声。

《申报》刊文《论政府欺罔朝廷》,讽刺道:朝廷已经宣布预备立宪,政府非但不诱掖引导人民皆有政治思想,反而不准民众干预政治;这岂非欲实行专制?若政府真想搞专制,何妨明说,“何必用其专制之手段,以肮脏此立宪之美名也哉!”

另一杂志《政论》亦明目张胆刊文《今日中国之学生宜与闻政治之事也》,与朝廷谕旨直接唱反调。文章说,学生在全国民众当中,相当于一种“先觉者之地位”,政府若要立宪,必须让学生参与政治,没有学生参与,立宪不可能成功;如今政府之所以不准学生参与政治,不过是“以便政府之私图”罢了。

颁布《大清报律》,压制言论自由

报刊声援绅商学生、批评朝廷的立场,很快招来了朝廷的打压。

1908年初,朝廷颁布《大清报律》。《报律》共45款,其主要规定如下:

报刊创办前须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

每期出版前须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

禁止刊载“诋毁宫庭”、“淆乱政体”、“扰乱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

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上述规定者禁止入境,出海关没收后入官销毁。

上述规定当中,最核心之处,是对报纸内容实行事先检查制度。

这一事先检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是: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倘若此款法律被严格执行,则意味着报纸上再无可能出现任何针对朝廷的批评之声。

其实,朝廷意图控制舆论的努力早已有之。1906年由巡警部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九条,实际上就是九条控制舆论的禁令,头两条尤为赤裸:

“一、不得诋毁宫廷。二、不得妄议朝政。”

讽刺的是,《规则》出台前一个月,朝廷曾宣布“预备立宪”,许诺要将一切政务“公诸舆论”。

《规则》很自然地引发了媒体的愤慨。

朝廷对外宣称《规则》系参照日本报律而制定。政治立场倾向于立宪的《申报》,则参照日本报律,对九条禁令逐一驳斥,以揭破朝廷虚伪之真面目。尤其于头两条驳斥最为用力。

《申报》说,所谓“不得诋毁宫廷”,已经违背了立宪精神,因为中国宫廷事务与政治关系极为密切,譬如“皇室经费,既与政务相混,内官制度又与政体相睽”,这些事情,报纸当然有责任记载和评议,若因此而治报纸“诋毁宫廷”之罪,显然已经违背了“预备立宪之原理”。对于“不得妄议朝政”,《申报》说,监督政府、促进政治改良,是报纸天然的职责,“报馆岂政府之臣属,而可以禁之不议政耶!”

政治立场倾向于革命的杂志《汉帜》,自然更不会放过这种批判清廷的大好机会:

“七月十三日满廷颁布立宪之伪诏下,未几即有巡警部取缔报馆之规则,如不得诽谤宫廷,妄议朝政。是夺全国人发言权,而有过于始皇偶语之禁也…… 出版、言论、集会三大自由者,万国宪法中,共同遵守之通例也。而报馆则具有出版、言论两部性质,各国文明程度之高低,皆以报馆之敢言观之…… 满廷方议宪法,即犯三大自由之二,是各国以报馆监督政府,中国反以政府监督报馆。各国因专制而立宪,中国反因立宪而专制也。”

较之1906年的《规则》,1908年的《大清报律》增添了事先检查制度,对舆论的控制更为严厉。通篇《报律》,只讲言论控制,丝毫不提言论保护。

《报律》尚未出台,媒体已得知其主要内容。《公论新报》刊文批评:“吾国政府未尝自束于法律之中,而仅仅苛责于吾民一方面”。《大公报》悲观预料:“(报律一旦推行)报界言论自由之灵魂将飞散于云霄之外……湛精烂漫之舆论,更刍狗之不若也”。《申报》则激烈批判:“(报律颁布之后)则吾国真为无舆论之国”。

朝廷对报界的反抗置若罔闻。反在1908年3月颁布的《报律》中增加了不少限制舆论自由的条款。结果引发整个报界的抵制。《江汉日报》刊发时评《呜呼立宪 —— 对于新定报律之感言》,痛骂制定此律者的“衮衮诸公”——“不啻宪政之罪人,国民之公敌也”;

《神州日报》发表社论《监谤政策之争议》,称朝廷这一法律的出台,其目的在于 ——“欲以极严酷之手段,虏使人民,以钳制舆论,将使舆论一线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残消歇。然后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狂猖自恣,为所欲为,不复有人承议其后,自以为是而后快其私心”。

北京报界的联合宣言书,亦戳破了朝廷自谓《报律》袭自日本的谎言,昭告世人日本报律决无“内容事前检查”的规定。宣言书称:若朝廷固执己见,必要执行“内容事前检查”,则北京报界将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停版,并呼吁全国报界与政府进行交涉,或将所有报馆的发行所移至租界,全体挂上洋旗,以示坚决抵抗。

(图:慈禧出殡。1908年末,慈禧去世。1907年到1908年,各种各样反改革谕旨、反改革法律的出台,借是出自慈禧的旨意。)

出台《结社集会律》,打压请愿运动

朝野士绅在1908年前后,联合成立了许多以研究宪政、呼吁宪政、开启民众宪政智识为宗旨的社团组织,譬如政闻社、宪政讲习会、预备立宪公会、国会期成会…… 等等。依托这些组织,士绅们掀起了多次请求开设国会的请愿运动。

运动自宪政讲习会发端。1907年9月,由宪政讲习会会长熊范舆等人领衔,向清廷呈递了全国第一份要求从速召开国会的请愿书。

请愿书中说:中国之所以长期解决不了“外忧”,是因为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内患”。这个“内患”,就是数千年传承下来的专制政体,“人民无参政之权,国家对于人民,既以干预政务为越权,人民对于国家,亦以不闻国事为本分。是故政府孤立于上,人民漠视于下”,这样的政体,用来镇压国内异议绰绰有余,用来抵御外辱则远远不足,若“民选议院不立”,内患化解不了,外忧也无法消除。

请愿书还说,国会要从速召开。因为只有议院作为立法机关“及早成立”,然后制定各种民法、刑法,实现司法的“完全独立”,使议院真正成为政府的监督机关,监督一切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与执行,如此,“一人失职,弹劾之书立上,一事失道,质问之声即起”,才可以保证“官无尸位,责有专归”;才能够防止“横征暴敛”和“官吏肥私中饱”;如此,底层的怨言也就可以销声匿迹,“内患”已除,外忧也不再是问题。

末了,请愿书还驳斥了当日流行的民智未开、不应急于开设议院等论调。

请愿书说道:民众的议会民主知识,有些是“自然发达”,有些则是“助长而使之增高”——“东西各立宪国,惟英吉利之国会,由人民程度之自然发达而来,除此以外,无论何国其初开国会时,人民之程度皆非即如今日之优,特因有国会以助长之,乃得至于今日耳”—— 强调开设国会恰是提升民智的重要途径。

请愿书的具体期望是:朝廷“发布选举制度,确定召集期间,于一二年内即行开设民选议院”。

以此为开端,朝野士绅依托各种宪政社团组织,在1908年掀起了要求朝廷开设国会的请愿高潮。

迨至1908年3月,在这些宪政社团的推动下,河南、广东、江苏、安徽、直隶、奉天、吉林、山东、山西、浙江等省都先后派出了自己的代表赴京上书请愿。在请愿书上签名的一般都有数千人之多,河南为4000余人,安徽有5000多人,江苏达13000多人,最多的是山西,共20000余人。江西、福建、贵州等省未及选派代表赴京,但也都开展了请愿签名活动。

报刊舆论请开国会之声亦连绵不绝,北京八旗士民亦有1500多人签名上书请开国会。

朝廷大吏重臣,如黑龙江巡抚程德全、两江总督端方、河南巡抚林绍年,驻外使臣孙宝琦、胡惟德、李家驹等也都先后上折或电奏朝廷请求尽快开设国会。

但朝廷决定逆民意(绅意)而行。

在德国考察宪政的大臣于式枚上奏要求朝廷“遇事弹压”。法部主事、政闻社成员陈景仁得知于式枚有如此奏折,遂独自电奏朝廷,提议三年内召集国会,呼吁将于式枚革职。1908年7月,朝廷表明了支持于式枚的立场,将陈景仁革职,又将其所在的政闻社查禁封闭,并查封了与政闻社骨干梁启超等有联系的《江汉日报》。

朝廷还寄望于通过立法根绝请愿运动。1908年3月,朝廷颁布了《集会结社律》。该律规定,一切“宗旨不正,违犯规则,滋生事端,防害风俗”的社团组织,均在取缔之列。这一条文的伸缩性如此巨大,意味着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取缔任何自己想要取缔的社团组织。

该律的制定,至晚可以追溯到1907年12月的一份谕旨。该谕旨要求相关部门“将关于政事结社条规,斟酌中外,妥拟限制,迅速奏请颁行”——“限制”二字,将制律之目的,表达得相当直白。

谕旨遭到了部分体制内改革派的抵制。1908年初,宪政编查馆和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很婉转地否定了这份谕旨。奏折说:结社集会种类很多,“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他如以讨论宪政,研究事理、合群聚策为主旨的社团,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法律没有理由禁止它们。奏折还说,西方这样性质的社团非常之多,非常发达。

体制内开明派的呼声没有打动朝廷的最高决策者。最终出台的《集会结社律》,没有任何对结社、集会自由的保护条款,通篇都是镇压之词。朝廷寄望于依赖此律,将宪政社团均解散,将请开国会的请愿运动消弭。

这种期望很自然地落空了,至清廷灭亡之日,全国大大小小的公开半公开和秘密的社团,已有数万之众。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操弄假改革

在上述一系列针对民意的的严厉镇压之外,1908年8月,朝廷还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这份《钦定宪法大纲》,向外界公开展示了清廷心目中的“立宪”是个什么样子。

《大纲》全文不长,照录于此: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爵赏及思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一、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一、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一、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一、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一、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一、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全文完)

整个《大纲》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此部分通篇均是“议院不得干预”、“ 不付议院议决”、“ 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皇权比立宪之前更加强大。立宪之本意乃是限制皇权,如此做法,可谓南辕北辙。

第二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条貌似给予了民众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但其前缀是“于法律范围以内”,而那些法律是什么样子,前文已经有详细叙述 —— 民众有言论自由,但禁止学生、绅商“干预国家政治”; 民众有著作、出版的自由,但《大清保律》有“内容事先检查制度”;民众有“集会、结社的自由”的自由,但《集会结社律》可以取缔任何让朝廷不爽的社团和集会。

至此,清末改革,终于在1908年明目张胆地登上了专制的马车,一路绝尘而去,清廷也将因此在三年之后灰飞烟灭。

此种转折,《神州日报》早在1907年即已有充分之预测:

“自去年宣布立宪后,而各种之风潮,非常之惨剧,皆相随而至,不特为立宪诸国所未闻,抑亦为开明专制国所未有。由是观之,政府之于专制也,乃取其实而不欲居其名,于立宪也,则取其名而惟恐蹈其实…… 吾以今日现象卜之,过此而往,政府之政策必不外二方面:于一方面也,必日益言销融满汉,必日益言改良庶政,必日益言宣布宪法,必日益言予民自由;于一方面也,必日益派侦探,必日益捕党人,必日益钤制学界,必日益添募陆军。而所谓立宪云立宪云者,则亦言之愈殷,去之愈远,而国民之对于此立宪也,则亦如镜之花,如水之月,可望而不可即。……念前途之茫茫,真不觉仰天而大恸也!”(《论国民之前途与救国之责任》,载《神州日报》1907年9月1日)

1908年11月,慈禧去世,临终前忽叹曰:“不当允彼等立宪。”少顷,又曰:“误矣,毕竟不当立宪。”(据恽毓鼎《澄斋日记》)

改革在这一年,死了。

参考资料:

侯宜杰,《20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 —— 清末立宪运动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章开沅、林增平/主编,《辛亥革命史·中》,东方出版中心; 李建新、李锦顺,《近代中国的议会与宪政》,甘肃人民出版社; 袁伟时,《帝国落日:晚清大变局》,江西人民出版社; 赵建国,《分解与重构:清季民初的报界团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等。

(题图:《钦定宪法大纲》。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在进呈《宪法大纲》的奏折里,公然将“君主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则皆综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视作近代宪政“最精之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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