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勳:憲政之我見

 


近一段時間以來,報刊上登載了數篇批評憲政的文章。這在過去百年歷史上並不多見。自清末變法立憲以來,除了極權年代之外,走向憲政基本是國人的底線共識。

批評憲政的聲音一出,不僅遇到了連綿不斷的反駁,而且引起了知識界對憲政諸問題的論爭,尤其是“社憲派”(“社會主義憲政派”)與“普憲派”(“泛憲派”)之間的論戰。這種爭論,一方面凸顯了理論界憲政知識儲備的不足,另一方面展現了人們對實現憲政的不同設想。鑒於此,澄清憲政之真義,在當下之中國顯得尤為迫切。

“憲政”究竟意味著什麼?概而言之,憲政是一種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和思想觀念。憲政也意味著一種特定的治理狀態,一種限權憲法得到有效實施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政府的權力受到有效制約,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良好的保護。憲政的核心在於限制權力,而迄今為止,人類發現限制權力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分權,包括橫向的分權和縱向的分權。前者亦稱“三權分立”,意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各自分立並相互制衡;後者亦稱“聯邦主義”,意即全國性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立並相互制衡。

毫無疑問,分權制衡是憲政的精髓。其作用機理在於以權力制約權力,或者,用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的話說,“用野心對抗野心”。分權制衡的安排使得任何一種權力都不是至高無上的,使得任何一種權力都有邊界,並受到來自其他權力的制約和對抗。橫向的分權制衡使得三種不同性質的權力之間相互牽制,縱向的分權制衡使得不同的政府之間互相掣肘。這種雙重的分權制衡可以有效地約束權力的行使和防止權力的濫用,為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一種“雙重安全閥”(麥迪遜語)。

憲政反對任何形式的集權,或者說,任何形式的集權都與憲政不容。集權的危害在於,造就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權力,不論行使權力者是什麼樣的人物或者機構。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是任意和武斷的。麥迪遜指出,所有形式的集權,不論是集中在一個人、幾個人還是許多人手裡,不論其是世襲的、自命的還是民選的,都可以被恰當地定義為專制。托克維爾也曾說:“不受限制的權力本身就是一個糟糕而危險的東西。……當我目睹絕對命令的權力和手段賦予任何力量時,無論它被稱為人民還是國王,無論它被稱為貴族政體還是民主政體,無論它被稱為君主國還是共和國,我都會說,它播下了暴政的種子,並且,我將到別處去生活,服從其他的法律。”可見,哪怕某個人或者機構是由民眾選舉產生的,也不能賦予其所有的權力,也不能讓其集所有權力於一身。

無論是橫向的集權還是縱向的集權,都傾向於導致絕對的、不受約束的權力,構成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嚴重威脅。橫向的集權,將制定法律、執行法律和裁決案件的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手裡,不僅無法糾正任何一步驟帶來的錯誤,而且將確立、適用規則與暴力機器結合在一起,權力的行使難免淪為暴政,正如孟德斯鳩擔心的一樣。縱向的集權,將一個共同體中所有的權力都集中在一個政府手裡,沒有其他的力量能夠防止其濫用,地方自治將式微,地方自由將消失。

憲政的要義在於確立一個有限政府。它意味著政府的權力是有邊界的,其行使受到嚴格的限制,且以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為目的。這種政府的權力不是天生的或者神授的,而是來自于共同體的成員,來自于每一個個人,來自於他們的授權。因此,其目的甚至唯一目的,就是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政府沒有——也不應當有——任何獨立於個人之外的利益,它所做的一切都不過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利益。

從廣泛的意義上講,憲政是一種生活方式。憲政確保人們自由而和平地共處,確保人們理性地對話和交往,確保人們建設性地解決紛爭。憲政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在此基礎上確保人們達成和平相處的共識,或者說,憲政最大限度地尊重個體的價值和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確保他們構建和平的公共生活。憲政將個人與社會恰當地結合在一起,將自由和秩序妥善地交融在一起,將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清晰地區分開來,又使它們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憲政社會裡,個人是自由的,但以不損害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為前提,正如約翰·密爾提出的“不傷害原則”;同時,個人的自由也不受公共權力的侵害,公共權力的行使須以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為依歸。

廓清憲政的涵義之後,便不難發現反憲派的觀點的依據,他們認為憲政是資本主義的,而中國實行社會主義,所以中國不應當搞憲政。他們的邏輯是,憲政的制度元素是私有制、議會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違憲審查、聯邦制等,而這些與社會主義實行的公有制、人大制度、議行合一、司法受制于党的領導等截然對立。坦率地說,反憲派的看法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實際上,就他們所作的二者之間的對比而言,他們的看法大抵站得住腳,因為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與憲政的基本理念之間的確存在著根本區別,而憲政與資本主義之間的確存在著親和性。反憲派的錯誤之處在於,他們抱著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不放,拒絕憲政和資本主義。他們的主張可以用一句話來形容:“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也不要資本主義的苗。”

反觀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的基本主張,不難發現,它與憲政之間的矛盾幾乎是不可調和的。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信奉產權公有(公有制)、計劃經濟(命令經濟)、契約干預等,而這些都是憲政所反對的。產權公有削弱甚至摧毀了個人獨立和自由,因為個人賴以安身立命的財產基礎遭到破壞;計劃經濟意味著個人的自由選擇受到嚴重限制甚至被完全剝奪,政府通過計劃掌控著個人的命運,使其成為一個可以任意擺佈的棋子。

有人說,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只是一種經濟制度,與憲政完全可以共存。這種看法站不住腳,即使將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僅僅看成一種經濟制度,它與憲政之間的對立關係也十分明顯。經濟制度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旨在控制人們的經濟生活,控制產品和財富的生產。但正如作家希萊爾·貝洛克(HilaireBelloc)所言:“對財富生產的控制就是對人類生活本身的控制。”也就是說,控制了財富生產或者經濟生活,就等於控制了一切,控制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哈耶克說得很明確:“經濟控制不只是對人類生活一部分——該部分可與其他部分分離——的控制;它是對實現我們所有目的之手段的控制。無論誰擁有對這些手段的唯一控制權,也必然決定它們服務於何種目的,決定何種價值排在前面、何種價值排在後面,決定人們應當相信什麼以及為什麼而奮鬥。”中國改革前的狀況驗證了這種說法的可靠性。

但是,中國改革開放所改革的對象,正是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目標之一,正是“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而這一點,又是憲政的基本主張。在憲政社會裡,所有的政黨都必須事實上在憲法和法律之下進行活動。

文載2013年第8期炎黃春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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