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勳:憲政之我見
近一段時間以來,報刊上登載了數篇批評憲政的文章。這在過去百年歷史上並不多見。自清末變法立憲以來,除了極權年代之外,走向憲政基本是國人的底線共識。 批評憲政的聲音一出,不僅遇到了連綿不斷的反駁,而且引起了知識界對憲政諸問題的論爭,尤其是“社憲派”(“社會主義憲政派”)與“普憲派”(“泛憲派”)之間的論戰。這種爭論,一方面凸顯了理論界憲政知識儲備的不足,另一方面展現了人們對實現憲政的不同設想。鑒於此,澄清憲政之真義,在當下之中國顯得尤為迫切。 “憲政”究竟意味著什麼?概而言之,憲政是一種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和思想觀念。憲政也意味著一種特定的治理狀態,一種限權憲法得到有效實施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政府的權力受到有效制約,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良好的保護。憲政的核心在於限制權力,而迄今為止,人類發現限制權力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分權,包括橫向的分權和縱向的分權。前者亦稱“三權分立”,意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各自分立並相互制衡;後者亦稱“聯邦主義”,意即全國性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分立並相互制衡。 毫無疑問,分權制衡是憲政的精髓。其作用機理在於以權力制約權力,或者,用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的話說,“用野心對抗野心”。分權制衡的安排使得任何一種權力都不是至高無上的,使得任何一種權力都有邊界,並受到來自其他權力的制約和對抗。橫向的分權制衡使得三種不同性質的權力之間相互牽制,縱向的分權制衡使得不同的政府之間互相掣肘。這種雙重的分權制衡可以有效地約束權力的行使和防止權力的濫用,為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一種“雙重安全閥”(麥迪遜語)。 憲政反對任何形式的集權,或者說,任何形式的集權都與憲政不容。集權的危害在於,造就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權力,不論行使權力者是什麼樣的人物或者機構。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是任意和武斷的。麥迪遜指出,所有形式的集權,不論是集中在一個人、幾個人還是許多人手裡,不論其是世襲的、自命的還是民選的,都可以被恰當地定義為專制。托克維爾也曾說:“不受限制的權力本身就是一個糟糕而危險的東西。……當我目睹絕對命令的權力和手段賦予任何力量時,無論它被稱為人民還是國王,無論它被稱為貴族政體還是民主政體,無論它被稱為君主國還是共和國,我都會說,它播下了暴政的種子,並且,我將到別處去生活,服從其他的法律。”可見,哪怕某個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