馴化利維坦:《大憲章》的政治遺產

 

文:包剛升 

有時,一個糟糕的統治者也能成就一件好事。十二世紀末至十三世紀初的英格蘭國王約翰即是一例。當無數統治者隨著時間流逝為歷史的塵埃所埋沒時,約翰王的名字卻時常為後世的學者所提及,被熱愛自由的人們所銘記,甚至在八百年後仍然成為了一部兒童書的主角。

這倒不是因為這位國王做了什麼好事。恰恰相反,與英格蘭中世紀的其他國王相比,約翰王既算不上仁慈,又算不上強大。而正是這位有些暴虐又有些軟弱的國王,激起了英格蘭封建貴族的反抗。

最後,他們迫使約翰王簽署了後來被視為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文件之一《大憲章》。這一天是1215年的615日,距今已整整八百年。

歷史的吊詭或許正在於:一件好事有時卻是一樁壞事的源頭,而一件壞事卻能成為一個有著重大裨益的歷史進程的開端。

今年(2015年),英國和世界的許多地方都在舉辦《大憲章》八百周年的紀念活動。英國還專門成立了紀念《大憲章》八百周年活動的委員會,從西方到中國的很多媒體都刊發了紀念《大憲章》的長篇評論文字,甚至還有學者試圖對《大憲章》重新做令人望而生畏的歷史考證。

筆者既無力像中世紀史學者那樣對歷史的細節做深入探究,也對鑒別《大憲章》不同版本的細微差異概無興趣。筆者最關心的莫過於《大憲章》這一具有開創性的政治文件在英國乃至人類政治文明進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筆者看來,《大憲章》的首要價值是以法律文件確立了“馴服統治者”的政治原則,由此成為人類現代政治文明的源頭。

▌封建傳統中的政治契約

毋庸置疑,1215年《大憲章》並非從天而降。公允地說,這份文件乃是中世紀英格蘭封建傳統演進的產物。儘管《大憲章》是一份極富開創性的政治文件,但它所闡明的很多原則與條款並非為《大憲章》所獨有。實際上,國王應當遵守法律與習慣的觀念,是當時西歐封建主義傳統的一部分。

十二世紀到十三世紀的英格蘭,是歐洲意義上的封建社會。王權儘管在上升,但並未強大到足以建立起中央集權化的官僚制國家,社會治理的核心是封君與封臣之間基於土地、融合了財產權利與政治權利的契約關係。

儘管當時的英格蘭遠非一個平等的社會,但卻是一個尊重財產、權利與契約的社會。在國王與貴族之間(或者說封君與封臣之間)的這份政治契約中,關鍵條款是:前者應提供保護和尊重習慣,而後者應提供兵役和表示效忠。

按照《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作者詹姆斯·湯普遜的說法:“領主和附庸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而契約的理論向上推到包括國王在內。國家不像過去那樣,是一個緊密的政治實體,而是改變為一個鬆懈的契約式社會有機體了。”這裡所謂的過去,是指羅馬帝國曾經覆蓋歐洲較大地區的統治。

其中的一個關鍵細節是國王的加冕誓約。湯普遜這樣說:“按誓約,國王的責任是:執行正義而自己也服從法律。”更重要的是,“如果他未能這樣做,契約就可作廢;而他的臣民是有權撤銷這契約的。按封建法律,一個附庸有權對他的宗主甚至國王作戰,如果後者拒絕了正義”。

這說明,封建主義傳統下的國王權力遠非一個專制君主的權力。尤其是,當國王未能基於法律和習慣按約統治時,貴族和臣民就獲得合法反抗的權利。

但是,領主與附庸的這份契約並非牢不可破,最大的破壞力量往往就是國王本身。如果一個國王過分弱小,他就可能無力保護自己的貴族與臣民;如果一個國王過分強大,他就有可能不再顧忌法律與習俗而開始暴虐地對待自己的附庸與臣民,這兩種情形都會敗壞封建傳統下的既有秩序。

從英格蘭的歷史來看,國王一旦陷入這兩種境地,通常會激起貴族的反抗,包括武力對抗與戰爭。而導致《大憲章》簽署的那場貴族反抗約翰王的戰爭,不過是英格蘭中世紀眾多反抗中的一例。

因此,國王公開宣誓遵守法律及恪守與臣民之間的契約,是中世紀英格蘭的慣常做法。國王的這種公開宣誓,要麼是國王主動發佈的,以表示自己行使權力的合法性;要麼是戰敗的國王在貴族脅迫下發佈的,以確認自己對法律與契約的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講,1215年的《大憲章》不過是沿襲了這樣的慣例。

早在《大憲章》之前,英格蘭其實已經出現過原則相似但條款相異的其他憲章。比如,亨利一世曾於1100年頒佈過《自由憲章》。這份政治文件稱國王自己的“英格蘭王位得自上帝的恩惠和貴族的一致同意”,還包含了國王尊重教會與貴族權利、恢復愛德華王的法律等十四個條款。

後世研究者認為,《自由憲章》意味著亨利一世公開宣稱對傳統和習慣法的尊崇。在亨利一世的時代,英格蘭還出現了這樣的法律條款:“每一個人都應由作為其同儕的鄰人來審判。”這也意味著國王並無審判案件的專斷權力,而是需要尊重某種類似陪審團的制度機制。

▌如何馴服統治者?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約翰王於1199年開始執掌英格蘭的王權。隨後,約翰王在橫跨英吉利海峽的作戰中屢次落敗,使得英格蘭貴族丟失了如今位於法國境內的大片土地。不僅如此,約翰王還要求貴族提供更多的兵役和財力支持。結果,這位“失地王”的倒行逆施激起了貴族的反抗。最終,1215615日,戰敗的國王被迫在倫敦附近的蘭尼米德草地與貴族簽署了《大憲章》。

劍橋大學十九世紀後半葉享有盛名的法學教授弗蘭德裡克·梅特蘭這樣評價道:“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大憲章》理所當然都是一份具有極端重要性的文獻……(儘管)在許多方面,它所表述的並不是什麼新的法律,而反映的是亨利二世時期的做法……(但是)含糊其辭的承諾不再管用,國王的權力及其所受的限制被白紙黑字地確定了下來。”

劍橋大學歷史學教授、《大憲章》研究者詹姆斯·霍爾特也表達了相似的見解:“……即便如此,《大憲章》試圖確立的永久規定作為一個整體,鮮明地標示了被統治者的權利和原則,國王應該受法律控制。”

正是借助內容豐富的六十三個條款,《大憲章》為君主權力設定了諸多實際的約束和具體的限制。這樣,《大憲章》就構成了人類歷史上一份開創性的“馴服統治者”的政治文件。

從第一條開始,《大憲章》就規定了君主應尊重教會自由與貴族權利的諸多條款。比如,“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應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克減,其自由將不受侵犯”;貴族身故,其繼承人繳納繼承稅後“即可享受其遺產”;寡婦在其夫身故後“立即獲得其嫁資與遺產”,等等(《大憲章》的中文文本參考了齊延平所著《自由大憲章研究》中的譯本)。

這些條款試圖在國王與教會之間、國王與貴族之間劃定權利的邊界,防止國王根據自己的狹隘利益或個人好惡來處置與教會、貴族利益相關的事務。

《大憲章》的第三十九條則被視為一個影響最為深遠的法律條款,直至今天仍然是普通法系的一項重要原則。該條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等地位之人根據這塊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

這一條款關乎這樣一個實質性的問題:誰有權決定貴族與臣民是否有罪並有權對他們施以懲罰?是國王還是法律?這一條款給出的答案是法律。

約翰從1199年獲得王位到1215年間,曾經多次試圖根據自己的意志來處置貴族(包括他們的財產)。比如,1213年約翰就對英格蘭北部的貴族發動過討伐戰爭,原因是這些貴族不願滿足其更多軍事援助的要求。這樣,在貴族看來,約翰的統治就淪為基於個人好惡和意志的統治。

因此,此時確立《大憲章》第三十九條對英格蘭的政治與法治大有裨益。一方面,它明確了國王不能根據個人意志來進行司法判決的原則;另一方面,它成了後來“人身保護令”的起源。

“馴服統治者”的政治原則還要求,當國王採取錯誤做法時,法律應能提供必要的救濟。《大憲章》的若干條款對當時約翰的錯誤做法進行了糾正。比如,《大憲章》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要求廢除不必要的王室林地;第五十二條規定所有未經貴族合法裁決而被國王剝奪的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權利,均應立即歸還。

這些條款的意涵是:當統治者侵害被統治者的權利和自由時,法律應該為此提供救濟。《大憲章》以公開的法律條款對國王的錯誤進行糾正,不僅提供了一種及時有效的救濟,而且聲張了這樣的原則——即便貴為國王,亦應服從法律。

▲《大憲章》的意義:沒有人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此外,當時倍受國王濫用權力之苦的貴族很是深謀遠慮,他們還想到了一個更為長遠的問題:如果國王違反《大憲章》,又該如何應對?因此,《大憲章》第六十一條規定,賦予二十五名男爵監督國王恪守《大憲章》諸條款的權利。

該條款還規定,倘若國王違反《大憲章》,“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權力,以一切方法向余(國王的自稱)等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餘等之城堡、土地與財產等等”,直到國王的錯誤得以改正。當然,該條款規定了國王、王后及其子女的人身不應受到侵犯。

這一條款明確了《大憲章》的監督機制,即貴族團體此後有權監督國王遵守法律和恪守契約;並且在國王執意採取錯誤做法時,擁有包括武力在內的合法反抗權利。

這樣,《大憲章》就通過上述機制確立了“馴服統治者”的原則:

一是為統治者權力設限;

二是強調法律至上和正當程序;

三是明確糾錯與救濟機制;

四是確立監督團體與承認合法反抗權。

當這些機制發生交互作用時,統治者的權力就有可能被裝進了“憲章的籠子裡”。

當然,這一均衡的維繫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貴族團體相對于國王的武力均勢,甚或武力優勢。但不管怎樣,自1215年後,英格蘭“新政治”的基礎性原則已經在大不列顛的地平線上隱約浮現。

儘管《大憲章》很快就被約翰王單方面廢除了,但是此後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的四百多年間,眾多英格蘭國王或出於尊重傳統,或迫于貴族團體的壓力,曾反復宣誓恪守《大憲章》。

按照活躍於十七世紀的英格蘭著名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的說法,《大憲章》其後不斷地被歷代英格蘭國王所確認,次數竟達三十二次之多。正是借助於此,《大憲章》以其獨一無二的方式進入英國近現代的政治史,並成為塑造英國新政治傳統的關鍵元素。

1688年之後,英國逐漸確立了君主立憲與議會主權的政治“新常態”,其源頭則一直可以追溯至1215年《大憲章》所確立的政治原則,即“馴服統治者”。

▌現代政治文明的源頭

老實說,作為一份極重要的政治文件,《大憲章》的後續影響恐難精確評估。但大致可以判斷的是,《大憲章》以兩種路徑影響著後來的英國政治:

一是借助對政治規則的重新塑造,使1215年成為英格蘭政治演進的一個新起點,由此對英格蘭的未來政治產生形塑;

二是作為一個重要的歷史文獻,此後被不斷地重新闡釋和解讀,而這種思想的闡釋和精神的解讀對後世的政治觀念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上文業已提到的著名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通過重新解讀《大憲章》,又賦予了這份歷史文獻以新的政治生命,進而影響到此後英國政治的觀念。

《大憲章》之後,“國王在法律之下”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並最終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基本底線。

比如,生活於亨利三世時代(1216-1272年在位)的大法官佈雷克頓曾經留下這樣雄辯的論述:

“國王不應服從於人,但應服從於上帝、服從於法律,因為法律創造了國王。讓國王回報法律吧,因為法律授予了國王國家的領土、統治的權力和其他一切。如果他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個人喜好,而不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他就不是名副其實的國王。”

特別是光榮革命之後,國王威廉和女王瑪麗夫婦更為後世英格蘭國王明確了君主應遵守法律的原則,當時的法律就規定加冕宣誓應該包括這樣的形式與內容——“大主教問:‘你是否莊嚴宣誓保證根據議會認可的制定法、其他法律和習慣法統治英國及其屬地人民?’國王或女王回答:‘我莊嚴宣誓依此行事。’”

《大憲章》的另一個直接影響是使創設英格蘭議會成為可能,而後者長期演進的結果便是議會主權的確立,並最終成為英國民主政體的源頭。

英國十八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認為,儘管議會這種組織形式的創設要到十三世紀下半葉,但議會這種組織形式的原則大體上是“1215年所頒佈的《大憲章》中明確的”。

上文業已提到,《大憲章》第六十一條已經規定,二十五名男爵可監督國王並糾正其違反《大憲章》的行為。這樣,這份政治文件便賦予了貴族團體以集體方式來監督和約束國王行為的權利。後來,1258年的《牛津條約》則明確規定創設一個主要由男爵組成的十五人會議,而國王處理國務時須遵從這一會議的意見。實際上,這就是英國議會的起源。

此後,儘管國王與議會仍然圍繞統治權問題發生過嚴重的衝突,乃至戰爭,但從大趨勢上看,議會主權的原則日益凸顯,國王的實際政治權力則日益衰微。到1688年光榮革命,英國國王作為統治者基本上已被議會力量所馴服。

在此之後,英國國王繼續去行政化和逐漸坐實“虛位元首”,責任內閣和政黨政治逐步興起,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之後則啟動了陸續落實普選權的政治改革,最終在二十世紀初完成了向完全的民主政體的過渡。紀念《大憲章》八百周年委員會主席羅伯特·伍斯特爵士這樣說,《大憲章》不僅是“自由的基礎”,而且是“民主的基礎”。

同樣重要的是,後來者對《大憲章》的重新解讀,也成為塑造英國政治與法律新傳統的重要元素。其中首推愛德華·柯克爵士對《大憲章》所蘊含著的政治原則與法律精神的重新發掘。

作為一位著名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對“國王在法律之下”原則的恪守,同時代的法官恐怕無出其右。

一則廣為傳頌的事例是,16081110日,國王詹姆斯一世要求從法院拿走某些案件的卷宗,並以國王的身份對這些案件加以裁決。柯克爵士勇敢地拒絕了國王的要求,理由是“法律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地學習和歷練的技藝,只有在此之後,一個人才能對它有所把握”。

他還這樣強調自己所信奉的法律原則——這也應該被視為《大憲章》之後逐漸形成的英格蘭法律傳統——“我要說,陛下應當受制于法律;而認可陛下的要求,則是叛國;對於我所說的話,佈雷斯頓曾經說:‘國王應當不受制於任何人,但應受制於上帝和法律。’”

儘管有傳聞說,詹姆斯一世聽到這樣的說法之後勃然大怒,而柯克爵士當時則有些驚慌失措。但是,他在此後的著述中仍然準確無誤地強調了“國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則,反復聲張國王權力應有明確的法律界限。

詹姆斯·霍爾特傾向於認為:“通過愛德華·柯克爵士的領導,使其(《大憲章》)在十七世紀重新成為具有政治重要性的文件。”這一評價並不為過。在近代背景下,使這份略顯古老的《大憲章》重新煥發政治生命力方面,柯克爵士居功至偉,無人可及。

但反過來講,正是《大憲章》所包含的限制王權、認可臣民權利與自由、確立合宜的司法程序等方面所具有的傑出價值,才使其有機會在十七世紀重新作為重要政治文本大放異彩。正是《大憲章》所具有的這些豐富的內涵,經過後世大法官和法學家的重新解讀,其內在的價值又成為新的政治原則,並影響到英國後續的政治進程。

此後,1628年議會通過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無不受到《大憲章》精神的影響,而其中的部分條款就是對《大憲章》相應條款的重申。

《大憲章》的影響不僅在於對英國政治的重新塑造,而且也在於對英國經濟的有益影響。按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的見解,工業革命率先發生於英國並非偶然,而是與英國首先確立了憲政體制有關。

從十三世紀到十七世紀的政治與法律演進,使得“馴服統治者”成為英國的政治信條,從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產權制度。這是觸發英國工業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統治者權力不受約束的國家,無論其科學與技術達到了傳統社會的何種高度,都無力帶領人類率先打破“馬爾薩斯陷阱”,實現對農業社會的超越。

亦如另一位傑出經濟學家曼瑟·奧爾森在《獨裁、民主與發展》一文中所言,當統治者的政治權力不受約束時,持久的經濟增長與經濟繁榮通常缺乏保障。從這種視角看,“馴服統治者”這一政治規則的確立,還是使人類工業革命和經濟持久繁榮成為可能的制度源頭。

▲工業革命率先發生在英國並非偶然

今天,重溫《大憲章》的具體條款似乎已無必要,因為這些條款已經內化于現代政治與法律體系之中。但是,《大憲章》所蘊含的政治原則與法律精神——特別是對權利與自由的捍衛、對統治者與權力的約束,以及對基於法治的政治秩序而非基於統治者個人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倡導——都已經成為人類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財富。

如今,對一些國家而言,《大憲章》所倡導的原則與精神已然成為政治常識和制度底線;但是,在全球範圍內,《大憲章》所倡導的“馴服統治者”的政治目標並未完成。因此,八百年之後,《大憲章》及其原則依然值得人們去銘記、思考與踐行。

一紙文書如何塑造現代西方政治?對於尚未通過法律“馴服統治者”的社會,《大憲章》的故事有太多值得研究與學習的地方。只有理解了《大憲章》,我們才能懂得現代西方政治的種種變化:一群封建貴族為何要求限制王權?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與《大憲章》有哪些關係?美國獨立又受到了《大憲章》的哪些影響?

作為一份奠基性的文件,《大憲章》的影響幾乎觸及到了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如果想要瞭解現代西方的政治,《大憲章》及其背後的權力博弈,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o1gY6U-yvBhq0y8zP4ly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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