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默被寻衅滋事案的辩护词
★王默被寻衅滋事案的辩护词
(作者:关注组)
根据已经公开的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淮检刑检刑诉(2019)541号起诉书,王默被指控: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推特和微信散步大量辱骂党和政府相关领导人的信息,还散布大量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等虚假信息,散布炒作、声援犯罪分子,社会热点问题等信息,推特和微信散布的信息中辱骂党和政府相关领导人信息20余条,散布损害国家形象、国家利益等虚假信息,炒作、声援犯罪分子,社会热点问题等信息700余条。该检察院认为,王默在信息网络上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大量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应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默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文根据王默至今还可搜索到的推特@wangmo8964公开的内容,结合法律与现实,在法庭内外,公开为王默作出如下辩护。
一、王默推特中“散布炒作、声援犯罪分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具体有哪些“犯罪分子”?经过翻查推特知道,王默关注
“郭宏英(应为郭宏伟之妹),王喻平,刘家财,王明德,余文生、江天勇,鲍乃刚,欧彪峰,张展,尹旭安,覃永沛,陈家鸿(陈文胆),谢文飞,桂民海,董琼瑶,王全璋,余志坚,吴淦,戈觉平,何方美、谭作人,张昆,唐荆陵,于新勇,蓝采儿,尹红艳,子肃,张燕生,占友起,孙立勇,王炳章。秦永敏”。
以上人员,基本上被中共当局按照颠覆国家政权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指控或者已经定罪量刑的、或者因持不同政见被寻衅滋事的、其他民主国家不存在的政治犯,或者虽没有被定罪,但因言论被多番约谈恐吓、做笔录的公民。他们是大写的公民,在民间并不被视为罪犯。为何民间和官方对这类人有如此泾渭分明的看法,官民如此对立,不可能是民间无分辨能力,只可能是官方动辄滥抓滥捕,将维权人士或者持不同政见者枉法判决成所谓的“犯罪分子”。
2、那么散布炒作、声援所谓的“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答案是,不构成。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散布炒作、声援犯罪分子。按照大陆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公开原则,这些所谓的犯罪分子的判决书都需要公开,公开显然就是散布,但并不是炒作。
2)文革期间大量所谓的犯罪分子被批斗,但民间还是有很多人声援,比如张志新、林昭。后来大量冤家错案平反,显然当时民间的声援并没有犯罪。
3)中共建政前,中国共产党接受大量苏联及共产国际援助,发动南昌武装暴动,建立井冈山苏维埃分裂政权,多次在中华民国国军与侵华日寇激战时偷袭国军,兵败后疯狂逃窜还美其名曰长征。此类行为,在中华民国法律框架下都是非法的,特别是武装暴动分裂国家政权,因此民国人多称共产党为“匪”,显然当时的共产党特别是摒弃和平主张一意孤行发动武装暴动的共产党,就是民国政府眼中的“犯罪分子”。但并不阻碍当时很多中国人支持这些犯罪分子,难道支持这些犯罪分子也犯罪?
二、王默关注“热点社会问题”,是热心公民的表现,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王默发推称,今日香港为自由,反对恶法,反对压迫,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游行图片。香港人权、自由、引渡条例,选举权、被选举权。
2、王默转推中共迫害人权再被打脸,新疆设立再教育营关押逾百万少数民族。毒疫苗
3、王默关注美中贸易谈判,中国失去欧盟美国市场经济贸易案。
4、王默关注沐阳城管碾压女子左腿后扬长而去已经有地方的城管局成立武装部等。
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关注“热点社会问题”为犯罪行为,更没有规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社会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就在于其被很多人关注,否则就不成为热点。现在中国处于大变革时代,热点问题层出不穷,任何人想不关注都难。关心别人,也是关心自己。王默作为普通公民,仅仅只是关注了其中一些社会问题,这个非常正常,是正常公民的表现,是公民权利,也是义务,因为社会中的人是联结在一起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社会才会变得更好。
三、起诉书指控:王默利用推特和微信散步大量辱骂党和政府相关领导人的信息,还散布大量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等虚假信息。即推特和微信散布的信息中辱骂党和政府相关领导人信息20余条,散布损害国家形象、国家利益等虚假信息,进而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指控不能成立,因为王默的推特和微信等,并没有产生即可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当然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翻查王默的推特,其转发了一些对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评,如将习比作卡扎菲,比作齐奥塞斯库,比作自缢于歪脖子树的崇祯皇帝,比作“世界敌人”,甚至激烈言辞谩骂如“老逼养习”,“天灭叉叉”,“习王,别以为努力骂操没用”,转推“习这傻逼”。等等诸如此类的言辞,分析如下:
1、正所谓爱之深,责之切,公民有对国家领导人及万年执政党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因为国家领导人责任重大,必须“兼听则明”,否则领导人的一个小过错,就是民间千百万人的累累白骨,要求国家领导人不要做独裁者卡扎菲齐奥塞斯库,更不要做崇祯,是理所当然的。
2、王默的言辞,话糙理不糙,更多的是要警醒当今的领导人,水能载舟,更能覆舟,人民才是真正的权力来源。
3、王默的言辞,显然所谓的国家领导人并没有看到,没有证据证明国家领导人的身心受到其言辞的伤害,否则应该有该领导人的询问笔录或者精神损害鉴定书。
4、国家领导人应该“宰相肚里能撑船”,应该有比常人更大的容人之量,不应小肚鸡肠,不应该精神脆弱到面对批评就不堪一击,更不能面对批评就下令大肆抓捕、打压、噤声。
5、人民是政府的衣食父母,“尔俸尔禄民脂民膏”,王默是纳税人,国家领导人应该接受纳税人的批评,甚至辱骂。
6、国家领导人的下属即本案侦查人员不应该精神脆弱,更不能有批评领导就是批评自己的心态去办案,以为公民批评、辱骂领导人就相当于批评、辱骂自己祖宗十八代,这个非常要不得。这些下属,也是纳税人供养,批评几句都不得?
四、起诉书认为,王默在信息网络上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大量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指控不能成立。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规定在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5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指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中“情节恶劣”的解释,出现在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显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被归入“情节恶劣”中,包括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分析如下:
1、起诉书将信息网络的虚拟空间等同于现实生活的现实社会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空间,是错误的。推特和微信都属于虚拟空间,并且只有关注其账号的人才看得到其所发信息,关上电脑或者手机,根本就接收不到该信息,因此当侦查人员或者所谓的国家领导人关上电脑或者手机的时候,其信息就根本影响不到任何人,因此王默所发的信息,并不能等同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面对面的辱骂。
2、宪法保护公民批评、辱骂行为,况且只是言辞,针对的是国家仆人即国家领导人,没有产生现实的即可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并无违法之处。
3、没有证据证明王默的言论,致使网路空间的公共场所,如推特、微信空间,受到严重混乱,更没有产生诸如推特、微信界面被摧毁、攻击、登入不了。
4、更何况,推特界面,国内人登入不了,如何影响国内人?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哪里?
5、如果王默的微信言论影响国内人,是哪些人,是否可作为受害人?笔录在哪?危害性体现在哪?
6、侦查机关是否有权力界定哪些信息是虚假信息,如何界定?程序是什么,权威性体现在哪?言论场原本按照多元的信息对比,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多方辩论,去伪存真,自然留存下真实的信息,而不是由所谓官方任意的主观界定。
综上,我们认为,王默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其推特和微信言论,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
请淮安区法院立即释放王默。
王默关注组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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