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毓生:中國在“普遍王權”未被懷疑之前,無法產生民主觀念
林毓生:中國在“普遍王權”未被懷疑之前,無法產生民主觀念
林毓生,著名思想史家,專攻中國思想史,生於1934年8月7日,於2022年11月22日去世,享年88歲。
林毓生教授生於瀋陽,14歲時隨家人遷入臺灣。1958年畢業于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1970年獲芝加哥大學社會思想委員會(Committee
on Social Thought)哲學博士學位,曾師從台大哲學系教授殷海光、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哈耶克、社會學家愛德華·希爾斯等學術大家。
林毓生教授博士畢業後,即任教于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UW-Madison),於2004年退休。
林毓生教授生前著有《中國意識的危機》(The Crisis of Chinese
Consciousness)、《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政治秩序與多元社會》、《殷海光·林毓生書信錄》等作品。
2014年9月底,圍繞孔子誕辰2565周年的一系列官方紀念活動隆重高調,再次引發了國人對於中國傳統文化的思考和熱議。
其實,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傳統文化就開始逐漸升溫。不過,對於傳統文化往往出現兩極化的評價。贊成者認為,傳統文化可以救當代中國社會之弊,因此必須繼承;反對者認為,傳統文化是中國進步的障礙,所以只能拋棄。
著名華人學者、(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歷史學系榮譽教授、(臺灣地區)中央研究院院士林毓生先生,主張對文化傳統進行“創造性轉化”,“就是把一些中國文化傳統中的符號、觀念與價值加以重組或改造(有的傳統成分重組,另外有的成分則需改造,當然也有成分應該揚棄),使經過重組或改造的符號、觀念與價值變成有利於變遷的種子,同時在變遷的過程中繼續保持了文化的認同。”
以下為林毓生接受《財經》雜誌採訪內容摘編。
中國傳統中沒有民主觀念
《財經》:
今年(編者按,2014年)是孔子誕辰2565周年,隨著各種紀念活動的展開,對於傳統文化的關注也達到了新高潮。
我注意到,許多人士的文章或演講裡都提到文化傳統“創造性轉化”。這個詞是您在上世紀70年代初期最早提出的,那麼,究竟什麼是文化傳統的“創造性轉化”?
林毓生:
文化傳統的“創造性轉化”乃是把一些中國文化傳統中的符號、觀念與價值加以重組或改造(有的傳統成分加以重組,另外有的成分則需改造,當然也有成分應該揚棄),使經過重組或改造的符號、觀念與價值變成有利於變遷的種子,同時在變遷的過程中繼續保持了文化的認同。
這裡所說的重組或改造,當然是指傳統中有的東西可以重組或改造、值得重組或改造,這種重組或改造可以受外國文化某些成分的影響,卻不是硬把外國東西移植過來。
《財經》:
既然能夠進行“創造性轉化”,就意味著傳統文化裡是有合理性的因素。但是在一些人士看來,傳統文化裡缺乏現代性因素,很難為中國的現代化轉型提供思想資源。例如,中國傳統裡就沒有民主的觀念。
林毓生:
民主的觀念最根本的意義是“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國家為人民所有,應由人民自治,中國傳統中並沒有這個觀念。
民選的官員與這些官員指派的部屬以及民意代表,在民主的觀念與制度中都是人民的公僕,他們的政治行為需向人民負責,而民主的制度必須制定法律使他們不能不負責。民主的運作必須依據法律的程序。無可諱言,無論從思想層次而言或從運作層次而言,民主是從西方引進來的東西。
《財經》:
但是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等論說表明,中國傳統裡是有民主的思想資源的。
林毓生:
“民為貴”可分廣義與狹義二說:從其廣義來看,那是看重人的價值;從其狹義來說,那是強調有道之君要為人民謀福祉,那是來自政治道德化的思維,即使表面上與民主觀念中所包含的“民享”觀念相通,但因來源不同,不可與民主觀念相混淆。
民主觀念所包含的“民享”,在理論上是政治運作的自然結果(實際情況當然要複雜得多):國家主權屬人民,亦即民有;人民有權利,也被假定有能力自治,亦即民治;自治的措施一切為人民,亦即“民享”。所以,“民享”是民主的自然結果。簡明地說,“民享”就是人民自己為自己。儒家中“民為貴”的思想來源與這個“民享”觀念的來源完全不同。
孟子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指謂“天命”是由民意所顯示,同時衍生出來人民有權利反叛暴君的觀念(《孟子·
梁惠王下》:“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孟子對曰:於傳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
但這並不表示就是民主,因為“天命”雖由民意所顯示,但並不傳入人民手中:如果反叛失敗了,天命仍然保留在原來的君王手中,如果反叛成功了,天命便傳給下面一位“真命天予”的手中,人民的地位並無改變,仍然是需要君王統治的(在傳統中國,由於社會關係主要是由“禮”來維繫,所以權利觀念並不是特別發達。不過,正如上引孟子的話所顯示,反叛暴君、暴政的權利是清楚的)。
因此,儒家政治哲學的最高理想,歸根究底仍是一元論的、政教合一的“聖王”觀念。和“主權在民”相反,中國的傳統觀念是“普遍王權”。這種觀念認為,人間的政治與社會秩序必須依靠秉承“天命”的君王才能獲致,在這個觀念的籠罩之下,中國傳統中的思想家未曾想到國家的秩序可以來自人民的自治。事實上,中國在“普遍王權”未被懷疑之前,無法產生民主的觀念。
圖/網絡
《財經》:
奇怪的是,為什麼近代以來每一代中國知識分子當中,都有人主張中國傳統中原有民主的論調呢?
林毓生:
這是建築在模糊理解之上或是由於自卑心理在作祟——看見西方的好東西,就硬說我們自己也有,或者是為了政治利益所做的宣傳工作。
正因為我們傳統中並沒有民主的觀念與制度,所以我們在實行民主的時候,要特別小心,要提高警覺,千萬不要被迷惑或玩弄。必須認清一點:因為我們傳統中並無民主的觀念與制度,所以在中國實行民主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雖然我們有了實行民主的要求而客觀上也有許多有利的條件可以配合。
不過,話還得說回來,雖然我們傳統中沒有民主的觀念與制度,但卻有許多資源可以與民主的觀念與制度“接枝”,仁的哲學就可以與平等觀念“接枝”。前面我在答覆你的訪問時,也談到一點儒家看重人的價值,尊重人的道德自主性時,與西方憲ZHENG民主所蘊含的對人的尊重之間可以彼此溝通、借鑒的。
“使過去的原則變成現代化的種子"
《財經》:
法治目前是中國大陸的一個“熱詞”,不管是執政者還是普通民眾,都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到底什麼是法治?
林毓生:
“法治”二字指謂 the rule of law。法治是法律主治,與the rule by law(依法治國)不同。人類各個民族都有多彩多姿的歷史,其中都有大家均能欣賞的美好成分。然而,只有歐美文明─雖然也發展出來不少可怕、可鄙的成分─卻在啟蒙時代發展出來以“權力約束權力”的機制與深刻的政治思想。
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個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以權力約束權力”指的是:權力不再統合於一人或極少數幾個人手中;政府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分立之,彼此不能逾越而能相互制衡。人類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實現法治的憲ZHENG民主制度,才有落實權力受到約束的希望。
另外,實現法治的國家能夠保障每個人在法律範圍之內的個人自由。在討論什麼是法治之前,需先對法律與指令(commands)做一嚴格的區分。指令是為了完成發佈指令的人(或組織)的特定目的而發佈的。必須接受指令的人,根本沒有機會遵從他自己的傾向。專制國家的指令,則常以法律的形式呈現(不過,在行之有年的憲ZHENG民主國家,臨時出現了緊急狀況時,政府有時也需要使用指令來解決緊急問題)。
法治中的法律,則有兩個要件:
(1)普遍性:它普遍地應用到社會上的每一個人,沒有人可以例外。中國法家思想中也有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表面看來似是“平等”的說法。然而,法家思想中的“法”,大多是這裡所說的“指令”。它基本上,是為“家天下”的帝王的利益服務的,也與下面所要談的法治中的法律─不為任何人或團體的具體目的服務的─抽象性要件不符,兩者根本不同,不可混淆。
人間的法律,如果能夠運作得平等,它增加了人們的行為在這個範圍之內的信心、穩定性與靈活性。假若我守法的話,其他人也都守法的話,我在這個空間之內是相當自由的,我就不必太擔心,假若有一個人要跟我搗亂,我怎麼辦?因為他要跟我搗亂的話,我知道法律就會對付他。
(2)抽象性:法治之下的法律不為任何人或任何團體(包括政黨)的具體目的服務。當我們遵守那些(在制定時並不考慮對特定的人適用問題的)普遍且抽象的規則時,我們並不是在服從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們是自由的。
正是由於立法者並不知道其制定的規則將適用於什麼特定的案件,也正是由於應用這些規則的法官,除了根據現行規則與受理案件的特定事實作出判決,別無其他選擇。
尤有進者,必須加重語氣強調的是:不是任何經過法律程序通過的法案就是合乎法治的法律。為什麼呢?因為立法本身需要遵守合乎法治的基本原則,可稱之為法治的“後設原則”(meta-legal principles)。這些“後設原則”指的是支持法治的道德價值及受其影響的政治觀念,包括:人生而平等,人不可能十全十美(故其權力必須在制度上加以限制)等等。假若立法機構合乎程序通過的法案違背了法治原則的話,大法官會議可判其違憲。
《財經》:
與這種法治觀念比起來,中國歷史上法家主張的“法治”顯然不是為了維護人權,而是為了“禁暴止亂”,維護統治者的利益。
林毓生:
法家所談的那一套主要是把法律當做政治統治的工具,與英美民主社會所依靠的“法律主治”的法治完全不同。以法治的觀點去看法家所謂的法律,那些法律是違法的。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法家思想,只能造成一個有效率的威權或極權國家。
中國歷史上,對於帝王專制的批評很多。明末清初,左派王學和黃宗羲的思想都深切地感受到了帝王專制的痛苦,黃宗羲甚至說中國的“家天下”是“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但在實質層面他們並未突破傳統政治思想的架構。
《財經》:
基本人權的理論在西方非常發達,而在中國傳統裡並沒有這方面的思想。這恐怕也正是中國難以建立法治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林毓生:
我們需要的法治必須以基本人權為其前提,而擁護基本人權思想正不必完全取自西方哲學的傳統,不一定非要用西方理論為我們所需之基本人權做辯解,孔孟的“仁”的哲學也可作為基本人權的理論基礎。前已述及,孟子所說人民有反叛暴君的權利,所以中國傳統不是絕對沒有基本人權的觀念。
“仁”的哲學的最基本原則,就是肯定人的道德資質是與生俱來的;而用內省的工夫,吾人深知自己具有道德資質。這種道德資質是天生的、永恆不變的,不是社會演變、後天教育或法律約束的結果。就每個人都有天生的道德資質、都有發展道德資質的意願而言,人是生而平等的,所以每個人的身體、精神與意願都應受到基本的尊敬。基本人權的肯定是尊敬人並給予他發展機會的條件。人生的目的是完成道德的自我,在社群中個人本身就是終極目的,他不可化約為其他任何人的工具。
在國史之中,天賦人權的觀念並未自儒家傳統中產生,但這是歷史演變的結果,並非邏輯的必然。
《財經》:
和西方的自然法學說和契約論比起來,“仁”的哲學無論就基本內容或歷史發展來說,均有很大的不同。
林毓生:
但自然法學說與契約論所支持的天賦人權說,這一點卻同樣地可由“仁”的觀念來支持。
我們現在思想上,正可進行具有充分理由的與合乎理則的‘創造性轉化”,使過去的原則變成現代化的種子。如果我們認為我們現在的思想與精神和我們的傳統有正面的密切關係,那麼我們要以在我們思想與精神中認同的,文化傳統中正面成分為榮。如果這些正面文化傳統成分中包括“仁”的觀念;那麼,作為一個現代的中國人最大的責任與榮耀之一,便是要為建立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制度而奮鬥。
人類經驗告訴我們,只有法治之下的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最能提供給參與其中的個人免於強制(至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的生活。這種生活最能提供給他需要的各項資訊與知識,而且也使他與其他人在他們各自不同的工作中,產生彼此的合作與協助。所以,保障個人自由的社會最能利用知識,最有生機,最能解決問題。因此,也是最有力量的社會。
《財經》:
如何理解民主與法治的關係?
林毓生:
實現民主必須先有法治。沒有法治,絕不可能有實質的民主與自由。但是由於中國壓根沒有法治的傳統,只有人治和刑罰的傳統,這是我們的根本問題所在。建立法治的制度與文化是一個艱苦而繁複的過程。法治絕不能由急遽的革命方式產生,如果以漸進的方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社會力量建立法治的基礎,或有成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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