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贤斌法庭辩护词


★刘贤斌法庭辩护词

在座诸位:
刚才你们已经看到,我已拒绝回答了审判长和公诉人的所有提问,而且我现在还要告诉你们,在此之前在遂宁市公安局一处和遂宁市检察院的人对我进行的多次审讯之中,我也没有回答他们的任何提问。我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我相信我这次被关押、审讯和审判,并不是由于我违犯了中国现行法律,而是由于上面有人下达了要处理我这个持不同政见者的命令,甚至我敢肯定,我最后会被判处多少年徒刑,都是上面早已安排好了的。这和去年年底当局处理徐文立、秦永敏和王有才等持不同政见者公民的情况完全一样。因此,我今天站在这个法庭上受到审判,只不过是有关部门走走过场而已,我深信我不可能从这个法庭上讨回我的公道。尽管如此,我现在还是准备利用这短短的时间给大家说明一下事情的真相,尤其要彻底驳斥那份荒唐的起诉书对我的各项指控,以使大家免受他们一面之词的蒙蔽。
首先,去年10月我和佘万宝等人到四川省民政厅递交“中国民主党四川筹委会”注册申请书并没有违犯中国法律,因为迄今为止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令禁止公民自由组党,对于我们公民而言,法律未禁止的事情自然就是合法的事情。况且,在我们申请未获批准之后,我们并没有开展组党的实际活动,我们没有建立党部,也没有参加联合总部。因此,起诉书指控我非法组党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起诉书指控我起草《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与事实不符。我并没有起草《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我们在申请注册时使用的是浙江省民主党筹委会起草的《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辽宁民主党筹委会在申请注册时使用的也是这个章程。
第三,今年1月,我到湖北、湖南、浙江、山东、北京等地旅游访友,主要是为了躲避遂宁市公安局一处对我进行的疯狂的政治迫害。在去年12月,遂宁市公安局一处动辄对我进行跟踪、监视、传讯、拘押,使我不堪忍受。在这次旅行中,我并没有如起诉书所说的那样煽动组党,更没有煽动与政府对抗。
第四,我们成立“中国人权观察四川分部”和“中国人权观察临时总部”并没有违犯中国法律。众所周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但是湖北秦永敏先生多次依法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却都未获批准,说明当局根本就不尊重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享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但是我国政府不仅没有认真落实这一精神,相反还大肆打压自由结社的公民,践踏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
第五,我在《后邓时期与邓后时期的中国政局》一文中称江李体制将迅速瓦解,这只是学术上的理论分析,并不是我的政治主张。而《反思中共历史》一文则是我在1989年张贴的一篇大字报,为此我已被判处过二年半的徒刑,我不明白公诉人为什么现在还要追究这个问题。而1998127日发表的《紧急呼吁》也不是我写的,上面清楚地印有“湖北民主党党部”的落款,我不知道公诉人为什么也要栽到我的头上。至于说到成都的“文化沙龙”,那其实是一个自由沙龙,没有人去负责举办,我只是其中的一个参与者,而且每次聚会也只是喝茶闲聊,只是偶尔讨论一下社会上的焦点、热点问题。由此可见,起诉书指控我“恶毒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的政策”毫无事实根据。诚然,我曾撰写并发表过许多文章、呼吁书和公开信,但这并没有违犯中国的法律,我只是行使了宪法赋予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已。
第六,起诉书指控我接受境外资助也与事实不符。19959月、10月我所得到的200美元和500美元是我在海外发表的两篇文章的稿费,这两篇文章分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的现状与出路——川中地区农村社会调查报告》和《后邓时期与邓后时期的中国政局》。因此这700美元完全是我个人正当的劳动收入。至于199811月得到的5000元人民币则是海外朋友送给我治病的,当时我患有肺结核,正在吃药治疗。为了治这个病,我三次住院,欠了很多债,遂宁市公安局一处的人对此情况应当很清楚。
由此可以看出,这份起诉书对我的各种指控根本就不能成立,我搞不清楚遂宁市公安局一处为何要捏造罪证构陷于我,我也搞不清楚遂宁市检察院为何在起诉书上竟然还能写上“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且居然给我扣上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我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违犯中国法律,我只不过是认真行使了我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而已。这在世界上许多文明国家里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我却要受到没完没了的政治迫害。虽然我知道这个法庭不会因为我的上述辩护而改变对我的判决,但是我也深深地相信,早晚总有那么一天,历史必然会对此进行重新的评判,而那些在这一政治迫害事件中扮演不光彩角色的人也必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刘贤斌
写于19998月初灵泉寺看守所

此文于20091203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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