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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鋒律師:关于中国调查记者刘虎被刑事拘押所涉宪法、人权与法治问题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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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国调查记者刘虎被刑事拘押所涉宪法、人权与法治问题的公开信 —— 致有关中国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社会各界关切法治与人权的人士: 本人周世锋,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的 709 特大政治迫害案件的主要受害人。 基于对法治、宪政秩序与基本人权的尊重,本人就近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调查记者、自媒体人刘虎被成都警方以涉嫌 “ 非法经营罪 ”“ 诬告陷害罪 ” 刑事拘押一案,郑重发表本公开信。 此信并非为任何个人进行情绪化辩护,而是希望就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理性澄清: 当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被以刑事手段处理时,法治的边界应当如何被坚守?宪法、法制、人权真实的意义还存在吗? 一、这是一起涉及宪法实施与公共监督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1 条,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刘虎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其关注对象集中于地方公共权力运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公共利益问题,具有明确的公共监督属性。此类行为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均被视为社会自我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公民因行使监督权而被刑事追诉,不仅将直接削弱宪法条款的现实效力,也会在社会层面制造普遍的不安全感,还会严重损害公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当然也会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二、公共事务言论应受到高度保护 中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在国际人权法和比较宪政法中,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范畴。刘虎的调查与评论,正是围绕公共治理、强制拆迁、招商引资纠纷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展开。 将此类表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必然产生寒蝉效应,使社会失去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中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这一原则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精神高度一致。 该原则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 对基本权利作有利于权利的解释; 避免选择性执法; 防止报复性追诉。 若因长期监督行为而遭遇突然刑事打击,则有必要对执法动机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同时也完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