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文秀律師事实理由补充之三

 

事实理由补充之三

(仲裁审理阶段)

2024)粤01民特629

 

申请撤销(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之补充事实和理由:

 

罗兰向申请人提出损失赔偿仲裁,其法律适用是《民法典》第929条。该条是有偿合同下委托人过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逻辑上委托人如果诉求受托人赔偿损失,除了要证明受托人有过错外,还必须提供受托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证明。换句话说,案件争议的焦点必须包含财产损失问题的争辩。看看仲裁《开庭笔录》,罗兰说到哪份证据的内容是证明有财产损失的?仲裁员有没有将财产损失问题列为争议焦点?在归纳争议焦点问题上仲裁程序出现严重错误,具体阐述如下:

 

一、    仲裁审理阶段的审理违反程序公正

 

“争议焦点”(IssueofLaw, Legal Issue)指处于案件基础,需要法庭进行解释与决断的法律问题,它是我国司法审判改革最早切入的重点问题。 争议焦点属于当事人和裁判员的司法交流和对话,它最为集中地凝聚了诉讼各方的冲突与纠纷,正确、准确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不仅定争止纷,也为类案类判提供指引,反之,一旦争议焦点出现缺漏或归纳错误,则司法裁判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可能出现错判或漏判的现象,从而使案件争议未得到真正解决,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接受裁判结果。14502号仲裁正是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出现错误损害申请人的辩论权[1]

 

1、遗漏争议的焦点

我们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裁判官有义务、依职权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整理[2]归纳争议焦点应该基于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诉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对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要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做归纳。当罗兰以《民法典》第929条主张受托人的过错赔偿责任时,争议焦点逻辑上必然含有过错、和损失两个法律要件,但是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1)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2)申请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没有将必须回答的财产损失问题列为争议的焦点[4]

 

2、没有将争议的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时只是将申请人代理是否存在错过作为争议焦点,没有将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作为争议焦点,

仲裁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出现明显错误,却又没有依法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这是一错再错

 

3、限制辩论的范围

在归纳争议焦点出现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接着又将辩论范围仅限于争议的焦点范围(见仲裁《开庭笔录》第22页)[5]最后导致申请人没有机会就损失问题进行辩论,失去了《仲裁法》第47条的辩论权[6]。这样,罗兰的损失问题就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仲裁员自己就造出了罗兰损失351万的结果。

 

受托人代理一审,将李建光诉求的5千万,辩成351万,代理工作有过错?罗兰从被丈夫诉求赔偿5千万,经过代理人工作被判决赔偿351万给自己的丈夫,罗兰有什么损失?这就是震惊律师界的仲裁。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谬的仲裁?唯一解释就是罗兰隐瞒证据了。

 

二、    被申请人罗兰对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隐瞒证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告知事实情况,另一种是对证据通过证明内容避开证据潜藏的细节,误导审理的方向。被申请人罗兰采用的就是第二种方式隐瞒罗兰和李建光为夫妻关系的情况,误导仲裁只审理代理过错问题。

罗兰在仲裁时提交《二审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据证明内容:(1)“证明申请人从未提出过时效抗辩;(2)二审因为一审未提供时效抗辩维持一审判决,因此证明申请人在一审代理时存在过错。罗兰提供《二审判决书》不是证明自己遭受损失,也不提判决书中自己和李建光的夫妻关系的状况。

尽管《二审判决书》中含有罗兰和李建光的夫妻关系的内容,但是申请人没有代理二审。依照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规则[7],它属于需要法院查明的事实[8]罗兰在仲裁时,提交二审判决书,没交结婚证,也不提他和李建光的夫妻关系,这样提交证据以及对证明内容的陈述,实质上是误导仲裁的审理方向,悄悄回避了夫妻关系及财产损失的争议。罗兰的目的显然达到了。根据罗兰提交的证据和证明内容,仲裁庭将争议焦点汇合为2点,(1)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2)申请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9]。这两个争议焦点实质上只有一点:就是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仲裁庭如此归纳争议焦点,又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之前已表述),导致整个仲裁程序都是围绕着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展开,李建光和罗兰的夫妻关系以及因此关系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的问题淹没在硝烟弥漫的代理人过错争端里。

财产法上,如果罗兰和李建光是夫妻关系的话,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就不存在财产损失。罗兰和李建光的股份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他们之间的股权诉求是股权的身份权部分,股权的财产权部分依然是共同共有。这点二审判决第9页也清晰表述“本案并未涉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换句话说,股权比例的判决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化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损失。

 

可以认为罗兰提交证据以及对证据证明内容的陈述,构成对夫妻关系的隐瞒,从而导致仲裁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审判长,本案不是普通案件,它非同寻常。不寻常是因为这个是一个给律师带来苦难,给律师业造成灾难的裁决。

律成定邦是个普通的律师所,它的命运本来不应该转到法院的。当时,之所以选择仲裁,只是想避免司法诉讼的繁累。想不到广州仲裁委接到涉及律师代理权,法律问题很复杂,标的高达三百多万元的反诉,表现得如此漫不经心,错误地安排独任仲裁员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又不只一次的犯错。仲裁委和仲裁员的一错再错,做出让律师所灭顶之灾的裁决,案件才落到今天的法庭。现在,全国的律师同行都揪心地等待法院的裁决,作为代理人,恳请法院不要让中国律师界失望,更不要在中国仲裁史甚至是世界仲裁史上留下笑柄!让律师失望。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五)项[10]规定,撤销14502号仲裁。

 

原告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王永强

          

                  2024513

 

 

 

 

 

 

 



[1] 《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5项:“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5条第(五)项。第226228229条。

[3] 仲裁《开庭笔录》第20

[4] 仲裁《开庭笔录》第20页。

[5] 仲裁《开庭笔录》第22

[6] 《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7]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8]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一款,(二)涉及身份关系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9] 仲裁《开庭笔录》第20

[10]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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