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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然:一个女儿关于“709”的陈述与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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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怡然:一个女儿关于“ 709 ”的陈述与呼吁 ——周怡然致中国社会与国际社会   我是周怡然,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的女儿。   2015 年,中国发生了被广泛称为“ 709 大抓捕”的事件。我的父亲周世锋是这一事件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权律师之一。他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直到 2022 年 9 月 24 日才刑满回家。   我写下这些文字,不仅是因为他是我的父亲,更因为这场发生在我童年时期的政治迫害,改变了我的家庭,也深刻影响了我的成长。   我希望中国社会和国际社会能够正视“ 709 ”事件,推动纠正相关冤错案件,追究违法侵权行为的责任,让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得到尊重。   我要求中国现执政者立即、无条件纠正“ 709 ”事件中针对人权律师和公民的错误判决,依法宣告无罪,并追究经调查证实实施违法行为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一、我的童年,被迫与父亲分离   2015 年“ 709 ”事件发生时,我只有五岁多。   2022 年 9 月,父亲刑满回家时,我已经十二岁半了。   这七年多,本应是一个孩子在父亲身边撒娇、成长、逐渐认识世界的时光。我本应该有更多机会向父亲讲述学校里的事情,向他请教问题,在遇到困难时得到他的陪伴。   但这些平常而珍贵的生活,对我而言,却成了无法弥补的缺失。   2015 年 7 月 9 日深夜,父亲还没有回家。我记得自己曾几次给他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来。   第一次,他说:“今天不回来了。”   过了一会儿,我又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快到家了。他仍然告诉我,第二天早上回来。   我不甘心,又打了一次电话。我当时只是一个想等爸爸回家的小女孩,反复确认他是不是快到家了。   最后,我只能无奈地说:“好吧。”   我当时并不知道,那可能是我童年生活中最后一次这样自然地等待父亲回家。   第二天早上,父亲被三名便衣人员带走。根据父亲后来向我讲述的情况,当时对方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理由。   ...

陳情文——鄒幸彤

  【在中共統治的地方,做狗是如此容易,做人是如此之難,做個站著的活人是如此之難。你只要想站著活下來,你就已經成了中共眼中的犯人。鄒幸彤,真英雄!】 陳情文——鄒幸彤 1. 206頁判詞,說來說去就是追求民主有罪。 2. 我不認為任何政黨可以將國家的主權私相授受,自己說自己就是人民的選擇,自己說自己就是唯一的領導,然後還要說每個人都有法律上的義務去擁護它這個自封的王位。這樣的所謂法律,只是暴政的同義詞。 3. 相信專政是錯的,民主是對的,這不是信念又是什麼呢?就算法庭和政府不停念咒,說我們不是在審判信念,也改變不了在這份判決之下,相信“結束一黨專政”這個理念的人再無立足之地的事實。在這樣的“法律”眼中,我們有這個思想就已經是違憲,是非法,是原罪。就算我們只是在做一件完全正當的事情,比如悼念六四,也會因為我們本身思想上的“不正確”而變成犯罪。 4. 但法律是控制不了任何人的思想的。不單控制不了,當法律執意要同良知作對,輸的只會是法律,失去認受性的也只會是法律。 5. 做人要有底線,法律一樣要有。而民主同專政之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底線,因為專政之下無法治。當法庭完全抽空“結束一黨專政”這個訴求之所以出現的事實原因和是非對錯,只盲目地去強調政權的意志,以及所謂守法的義務,其實就等同於說,活在納粹德國之下就有義務去屠盡猶太人一般荒謬。這樣的做法,只會令法律失去它彰顯公平的靈魂,淪為任由權力驅使的傀儡。 6. 造成納粹統治下、極權統治下一次又一次慘劇的,正是這種不問是非,只問服從的態度。而現在的法庭也好,國家也好,正走在同一條危險的老路上。甚至,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國家力量的提升,隨著國家成為公認的“大國”,現在的危險只有比當年更加嚴重。 7. 作為國民,我們有責任將國家權力關回民主的牢籠裡面,盡我們作為國家主人的義務去控制它、監督它。這樣做除了是要為過去的傷害尋一個公道,也是為了防止更大的災難再次來臨。一味以國家安全之名養肥一部我們控制不了的國家機器,蠶食人性和良知,發生悲劇是遲早的事。 8. 因此,結束一黨專政,是我們這一代的香港人也好,中國人也好,無可回避的責任。這件事,必須由我們自己去完成,只能由我們自己去完成,沒有任何外面的人可以代勞。 9. 這是我真誠的想法和信念,而且更不只是我一個人的信念——維園30年的燭光已經證明了這一點。“結束一黨專政”,是人民的底...

周世鋒律師:关于中国调查记者刘虎被刑事拘押所涉宪法、人权与法治问题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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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国调查记者刘虎被刑事拘押所涉宪法、人权与法治问题的公开信 —— 致有关中国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社会各界关切法治与人权的人士: 本人周世锋,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的 709 特大政治迫害案件的主要受害人。 基于对法治、宪政秩序与基本人权的尊重,本人就近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调查记者、自媒体人刘虎被成都警方以涉嫌 “ 非法经营罪 ”“ 诬告陷害罪 ” 刑事拘押一案,郑重发表本公开信。 此信并非为任何个人进行情绪化辩护,而是希望就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理性澄清: 当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被以刑事手段处理时,法治的边界应当如何被坚守?宪法、法制、人权真实的意义还存在吗? 一、这是一起涉及宪法实施与公共监督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1 条,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刘虎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其关注对象集中于地方公共权力运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公共利益问题,具有明确的公共监督属性。此类行为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均被视为社会自我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公民因行使监督权而被刑事追诉,不仅将直接削弱宪法条款的现实效力,也会在社会层面制造普遍的不安全感,还会严重损害公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当然也会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二、公共事务言论应受到高度保护 中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在国际人权法和比较宪政法中,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范畴。刘虎的调查与评论,正是围绕公共治理、强制拆迁、招商引资纠纷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展开。 将此类表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必然产生寒蝉效应,使社会失去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中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这一原则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精神高度一致。 该原则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 对基本权利作有利于权利的解释; 避免选择性执法; 防止报复性追诉。 若因长期监督行为而遭遇突然刑事打击,则有必要对执法动机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同时也完全有...